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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勞動爭議處理機構主要包括哪些?

勞動爭議 閱讀(2.67W)

目前,社會上各種勞動內容不同,勞動關係複雜。保障勞動關係,解決勞動關係爭議問題是維護社會穩定的重要內容。為了保障工人自身的合法權益除了簽訂合法的勞動合同,還需要了解哪些機構可以解決勞動中出現的爭議。那麼我國勞動爭議處理機構主要包括哪些?下面本站小編就為您詳細介紹。

我國勞動爭議處理機構主要包括哪些?

根據《企業勞動爭議處理條例》的有關規定,我國目前處理勞動爭議的機構主要有:

1、企業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

企業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在企業職工代表大會領導下,負責調解本企業內勞動爭議的群眾組織。調解委員會由職工、企業行政代表和企業工會委員會代表組成。職工代 表由職工代表大會或者職工大會推舉產生,企業行政代表由企業行政方面指定,工會代表由企業工會委員會指定。調解委員會主任由調解委員會在其成員中選舉產生,其辦事機構設在企業工會。沒有建立工會組織的企業,調解委員會設立及組成,由職工代表和企業代表協商決定。調解委員會的調解不是解決勞動爭議的必經程 序。

2、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

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是處理勞動爭議的專門機構。縣、市、市轄區設立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負責處理本行政區域的勞動爭議。設區的市、市轄區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受理勞動爭議案件的範圍由省、自治區人民政府規定。各級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由勞動行政主管部門的代表、工會代表、政府指定的經濟綜合管理部門的代表組 成,主任由勞動行政主管部門的負責人擔任。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的仲裁是勞動爭議處理的必經程式。

3、人民法院

人民法院是國家的審判機關,也擔負著處理勞動爭議的任務。勞動爭議當事人對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的裁決不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人民法院對符合立案條件的案件予以受理。

《勞動法》第三十四條 集體合同簽訂後應當報送勞動行政部門;勞動行政部門自收到集體合同文字之日起十五日內未提出異議的,集體合同即行生效。

我國勞動爭議處理機構主要包括以上內容。針對不同的型別,不同區域的勞動關係爭議問題對應有各自的解決機構,級別也分別由大到小,無論機構大小都是為了解決勞動者的爭議,維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為目的的。瞭解這些機構的各自解決範圍也避免勞動者發生勞動爭議時不知所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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