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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勞動爭議處理機制中的“一裁終局”該如何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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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裁終局”裁決的立法本意是保護勞動者的利益,對於涉及標的額較小,且和勞動者切身利益密切相關勞動報酬,工傷醫療費,社會保險,工作時間等基本法律權利的勞動爭議案件在仲裁階段就得到解決,不用再拖延到訴訟階段,能夠有效地縮短勞動爭議案件的處理時間,提高勞動爭議仲裁效率,減少解決的週期和法律程式,保護雙方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我國勞動爭議處理機制中的“一裁終局”該如何理解?

(一)一裁終局的概念和含義

一裁終局制度是勞動爭議經仲裁庭裁決後即行終結的制度。包括五層含義:一是本條中的“除本法另有規定的外”是指本法第四十八條的規定,勞動者對本條規定的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向法院提起訴訟;二是一裁終局有範圍限制。一裁終局僅限於小額和標準明確的仲裁案件;三是裁決書自作出之日起發生法律效力;四是仲裁裁決發生法律效力後,當事人不得就同一爭議事項再向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或向法院起訴;五是仲裁裁決發生法律效力後,當事人應當依照規定的期限履行。

(二)適用一裁終局的勞動爭議仲裁案件

適用一裁終局的勞動爭議仲裁案件有兩類:一是小額仲裁案件;二是標準明確的仲裁案件。這兩類案件在全部勞動爭議案件總數中所佔比例較大,也正因為如此,一裁終局可以解決多數勞動爭議案件處理週期長的問題。

另外,很多仲裁委作出裁決時不會寫明,該裁決為一裁終局,而寫為:“雙方當事人對本裁決不服的,可自收到本裁決書十五日內向某法院起訴訴訟;期滿不起訴的,本裁決書發生法律效力。”仲裁委的寫法不會影響“一裁終局”的裁決的效力,也就是,其效力要根據法律的規定,而不是仲裁委所賦予的效力。

以上便是對我國勞動爭議處理機制中的“一裁終局”制度的簡單介紹,從上文可以瞭解到“一裁終局”制度與世間所有事物一樣有著它好的一面也有它有所欠缺的一面。當然“一裁終局”的制度需要滿足一定的條件,而且“一裁終局”意在保護勞動者的權益。所以對於勞動者來說“一裁終局”也是一個不壞的選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