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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勞動法合同到期賠償規定是怎樣的?

勞動爭議 閱讀(2.21W)

一、新勞動法合同到期賠償規定是什麼?

新勞動法合同到期賠償規定是怎樣的?

新勞動法合同到期如果存在違法辭退,那麼是需要對此進行賠償的,不存在無法辭退,不需要賠償。如果勞動者沒有違反合同的相關約定,用人單位對勞動者進行辭退的,用人單位應支付雙倍的賠償金,即二十一個月的工資。一般的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二、什麼情況下應該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無確定終止時間的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勞動者提出或者同意續訂、訂立勞動合同的,除勞動者提出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外,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的;

(二)用人單位初次實行勞動合同制度或者國有企業改制重新訂立勞動合同時,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十年的;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不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視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已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佈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勞動合同簽訂之後,雙方當事人需要按照勞動合同當中所約定的情況履行義務,需要明確的是,合同當中所規定的勞動期限屆滿之後,雙方當事人具有選擇的權利,但如果合同期限沒有屆滿,予以違法辭退需要進行經濟補償或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