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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勞動法合同到期賠償的問題是怎麼規定的

勞動合同 閱讀(1.97W)

現在的公司一般和員工簽訂的勞動合同的期限都是一年一簽或者三年一簽的,當然具體的期限這個雙方可以協商。但是勞動合同到期以後的續期問題,這個是需要員工高度注意的,一般正常情況下,公司肯定還是要和員工續簽勞動合同的。如果不續簽的話,員工在這裡要了解的一個法律常識就是,新勞動法合同到期賠償的問題是怎麼規定的?

新勞動法合同到期賠償的問題是怎麼規定的

一、新勞動法合同到期賠償的問題是怎麼規定的?

有經濟補償金,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佈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以上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二、勞動合同續簽注意哪些方面?

1、平等自願、協商一致原則。續簽的過程必須經當事人雙方協商同意。任何一方當事人都不得強迫另一方當事人與其續簽。

2、屬於可續簽的勞動合同只限於一定範圍內的有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依照有關法律規定,就業許可證期限已滿的外國人勞動合同、已滿8年的農民定期輪換工勞動合同、以完成一定的工作為期限的勞動合同,都不屬於可續簽的勞動合同範疇。

3、在特定條件下勞動合同有當然續簽的情況。當然續簽,按照《勞動部關於實行勞動合同制度若干問題的意見》的規定:有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期滿後,因用人單位方面的原因未辦理終止或續簽手續而形成事實勞動關係的,視為續簽勞動合同,用人單位應及時與勞動者協商辦理續簽勞動合同手續。

4、特殊工種勞動合同續簽不得超過法定期限。根據原勞動部《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的規定:從事礦山井下及在其他有害身體健康的工種、崗位工作的農民工,實行定期輪換制度,勞動合同期限最長不超過8年。如果農民輪換工的原訂合同期限不足8年,若合同期滿續簽合同時,期限不得超過8年。另外,勞動者與用人單位簽訂的勞動合同期滿後廣如果勞動者已接近退休年齡,雙方仍可在平等自願、協商一致的基礎上續簽勞動合同,但合同期限不應超過法定退休年齡。

5、滿足特定條件後應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按照《勞動法》第二十條和《勞動合同法》第十四條的規定,勞動者在同一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10年以上、連續訂立二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等情形下,用人單位應當與其訂立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

最後特別要注意《勞動法》第 20 條第二款規定:“勞動者在同一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 10 年以上,當事人雙方同意延續勞動合同的,如果勞動者提出訂立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公司不和員工續簽的基礎之上的,公司不和員工續簽才有賠償,如果是員工不和公司再續簽勞動合同的話,就沒有賠償金了。勞動合同不續簽賠償金的支付標準,按照員工在用人單位工作的年限計算,如果員工在用人單位工作年限已經滿一年的話,給員工支付一個月的工資作為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