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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勞動法合同到期續簽規定是什麼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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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新勞動法合同到期續簽規定是什麼?

新勞動法合同到期續簽規定是什麼內容?

1、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勞動合同法》第44條第1項(勞動合同期滿)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1)即在勞動合同期滿時,用人單位以低於原勞動合同約定的條件要求與勞動者續訂勞動合同,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用人單位應當支付經濟補償金;

(2)如果在勞動合同期滿時,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時,則不用支付經濟補償金。

2、用人單位被依法宣告破產的,終止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支付經濟補償金。

3、用人單位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撤銷或者用人單位決定提前解散,終止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支付經濟補償金。

4、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因任務完成而終止的,用人單位應當依法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金。

5、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二、勞動合同期限和試用期的關係是什麼?

1、單獨的試用期合同是無效的。根據《勞動部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的規定:“勞動者被用人單位錄用後,雙方可以在勞動合同中約定試用期,試用期應包括在勞動合同期限內。”這就是說,試用期不是勞動合同中的法定條款,可以約定也可以不約定。而如果約定試用期,則只能在勞動合同中約定,勞動合同是試用期存在的前提條件。不允許只簽訂試用期合同,而不簽訂勞動合同。這樣簽訂的“試用期合同”是無效的。但“試用期合同”的無效,並不導致勞動法對勞動者的保護失效。

2、試用期應和勞動合同期限掛鉤,最長不得超過六個月。《勞動法》第二十一條規定:“勞動法合同可以約定試用期。試用期最長不得超過六個月”。《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十九條規定:勞動合同期限三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一個月;勞動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滿三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二個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

綜上所述,勞動合同中會規定好一個期限,在到期之前,公司應該提早通知,最少也要七天。然後雙方就是否續簽做出安排,根據新勞動法規定,公司降低工資水平,故意刁難職工的,由此解除勞動合同後公司要承擔賠償責任。當然,只是職工本人執意不想續簽的,公司不用支付經濟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