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員工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賠償的規定是怎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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員工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賠償的規定是怎樣的?

勞動關係解除後,任何一方不得無故解除,在非合法解除勞動關係的情形發生時,提出解除勞動關係的主體,不管是用人單位,還是職員本身,都需要承擔經濟賠償的責任,格局法律規定,員工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賠償的規定是怎樣的?

一、員工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賠償的規定是怎樣的?

1、員工辭職,應提前30日通過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七條規定,勞動者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2、員工違反法律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給用人單位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九十條規定,勞動者違反本法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給用人單位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在此提醒廣大勞動者,因個人原因離職時一定要嚴格依照《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七條的規定,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在試用期的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如果違反該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給用人單位造成損失的,要承擔賠償責任。

二、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賠償金如何計算

1、《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八條規定: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勞動者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繼續履行;勞動者不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已經不能繼續履行的,用人單位應當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條規定支付賠償金。

2、《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七條規定:用人單位違反本辦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3、 第四十七條規定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佈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根據以上資訊,我們可以知道,職員離職,需要提前三十天上交書面的離職申請書,對於違反此規定給單位早造成經濟損失的,員工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賠償。若解除合同的請求是單位提出的,且職員不存在過錯,那麼,單位此時需要支付經濟賠償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