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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機構不予受理的情形有哪些?

涉外仲裁律師解答 閱讀(8.91K)

一、仲裁機構不予受理的情形有哪些?

仲裁機構不予受理的情形有哪些?

按照相關規定下列情形不予受理

1、申請人不具有主體資格;

2、申請人與申請仲裁的爭議無直接利害關係;申請人不是勞動人事爭議仲裁的當事人;申請人不是死亡職工的法定繼承人及利害關係人。3、爭議內容不屬於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的受案範圍。

4、爭議不屬於本仲裁委員會的管轄。

5、仲裁申請已超過法律規定的申請仲裁的時效。

6、申請書及有關材料不符合要求。

二、仲裁機構的型別

常設仲裁機構

常設仲裁機構有國際性的或區域性的,有全國性的,還有附設在特定行業內的專業性仲裁機構。它們都有一套機構和人員,負責組織和管理有關仲裁事務,可為仲裁的進行提供各種方便。所以大多數仲裁案件都被提交在常設仲裁機構進行審理。

臨時仲裁機構

它是由雙方當事人指定仲裁員自行組成的一種仲裁庭,案件處理完畢即自動解散。

專業性仲裁機構

附設在特定行業內的專業性仲裁機構,這類仲裁機構有:倫教羊毛協會,倫敦黃麻協會,倫教油籽協會,倫敦穀物商業協會等行業內設立的仲裁機構。

三、仲裁機構的受案範圍

(一)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的受案範圍

1.雙方均為外國人(包括港澳臺當事人)的契約或非契約性的經濟貿易等爭議。

2.一方為外國人(包括港澳臺當事人),另一方為中國人的上述爭論。

3.雙方均為中國人的上述爭議,但僅限於兩種情況:(1)主體一方或雙方是外商投資企業;(2)客體是涉及國外資金、技術、服務的專案。

4.股票的發行和交易爭議。

(二)中國海事仲裁委員會的受案範圍

1.關於船舶救助以及共同海損所產生的爭議;

2.關於船舶碰撞或者船舶損壞海上、海道水域、港口建築物和設施以及海底、水下設施發生的爭議;

3.關於海/水上船舶經營、作業、租用、抵押、拖帶、打撈、買賣、修理、建造、拆卸業務以及根據運輸合同、提單或者其他檔案辦理的海/水上運輸業務和海/水上保險所發生的爭議;

4.關於海洋資源開發利用及海洋環境汙染損害的爭議;

5.關於貨運代理合同、船舶物料供應合同,海外船員勞務合同、漁業生產及捕撈合同所引起的爭論;

6.雙方當事人協議仲裁的其他海事爭議。

綜上所述,可以通過仲裁方式,解決雙方民事爭議,作出仲裁裁決的機構。仲裁機構不予受理的原因很多,只要不符合仲裁程式、受理許可權等,都會不予受理。仲裁委員會在受理申請時,應當注意詢問雙方當事人是否已經人民法院司法確認,以免人民法院和仲裁委員會就同一份調解協議先後作出確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