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法律站>訴訟仲裁>判決執行>

民事裁定不予受理的情形有哪些?

判決執行 閱讀(8.7K)

1、原告主體不適格,即原告與案件沒有直接利害關係,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民事裁定不予受理的情形有哪些?

2、原告起訴時不能確定明確的被告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3、對本院沒有管轄權的案件,告知原告向有管轄權的法院起訴後,原告堅持起訴的,裁定不予受理。

4、依照行政訴訟法的規定,屬於行政訴訟受案範圍的,人民法院不應作為民事案件受理。

5、重複起訴不予受理(一事不再理)——當事人就已經提起訴訟的事項在訴訟過程中或者裁判生效後再次起訴,構成重複起訴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已經受理的,裁定駁回起訴。但法律、司法解釋另有規定的除外。

6、原審原告在第二審程式中撤回起訴後重復起訴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7、一審原告在再審審理程式中撤回起訴後重復起訴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8、反訴應由其他人民法院專屬管轄,或者與本訴的訴訟標的及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理由無關聯的,裁定不予受理。

9、當事人申請司法確認調解協議,人民法院確認調解協議有效後,當事人一方不履行的,對方的救濟方式是申請強制執行。當事人就同一糾紛重新起訴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10、當事人在執行程式中籤署和解協議,當事人一方不履行時,對方的救濟方式是恢復原生效法律文書的執行。當事人以執行和解協議產生新的合同權利義務為理由,向人民法院起訴,請求將執行和解協議作為案件定案依據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11、執行拍賣是人民法院對被執行人財產採取的一種執行措施和處分執行行為,執行拍賣所引致的糾紛均不具有民事可訴性。

不是所有的案件法院都會受理的,法院在接到原告的申請之後會對原告所提交的材料進行審查,如果法院不受理的話就會通知當事人並且告知原因。如果受理的話當事人就要到法院去繳納受理費,法院在開庭前會通知當事人,原告只需要準備好起訴狀等待開庭即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