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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糾紛仲裁後訴訟仲裁管轄

仲裁 閱讀(1.14W)
勞動糾紛仲裁後訴訟仲裁管轄

仲裁一般是當事人根據他們之間訂立的仲裁協議,自願將其爭議提交由非司法機構的仲裁員組成的仲裁庭進行裁判,並受該裁判約束的一種制度。仲裁活動和法院的審判活動一樣,關乎當事人的實體權益,是解決民事爭議的方式之一。仲裁機構通常是民間團體的性質,其受理案件的管轄權來自雙方協議,沒有協議就無權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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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申請勞動糾紛仲裁


1、申請勞動仲裁的當事人應當在勞動爭議仲裁時效範圍內申請勞動仲裁,如果過了時效申請,就喪失了勝訴權,即證據充分勝訴把握很大的一個案子,因超過仲裁時效,就喪失了勝訴權。

2、當事人應向有管轄權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一般是在用人單位註冊地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進行申請,用人單位註冊地不一定等同於實際營業地,勞動者可以到當地的工商資訊網查詢用人單位的註冊地。用人單位註冊地在外地的,依照規定,勞動者可以在勞動合同履行地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3、勞動仲裁申請人向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應當提交書面申訴書,並按照被訴人數提交副本和證據清單。因特殊原因無法提交書面申訴書的,可以口頭申訴,並在書記員記錄的申訴書中籤字確認。申訴書中應當寫明以下事項:爭議勞動者的基本情況(具體可見勞動仲裁委制定的申訴書表格,依項填寫即可);用人單位的基本情況(具體填寫方式同上);仲裁請求事項和所依據的事實與理由;所附證據名稱、證人姓名和住址及其身份證影印件。

4、當事人向仲裁委員會提交申訴書時,還應附交下列材料:勞動合同或其他能證明勞動關係的證據材料,申請勞動仲裁要證明存在勞動關係;身份證影印件;用人單位作為申請人的應當提交單位營業執照副本影印件、批准證書副本及單位法定代表人證明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