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法律站>行政>行政訴訟>

如何確定勞動仲裁的管轄權?

行政訴訟 閱讀(3.16W)

一、如何確定勞動仲裁的管轄權?

如何確定勞動仲裁的管轄權?

勞動爭議由勞動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單位所在地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管轄。雙方當事人分別向勞動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單位所在地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的。由勞動合同履行地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管轄。

勞動爭議仲裁管轄應當根據方便勞動爭議當事人仲裁,方便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審理案件的原則確定。所謂方便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審理案件,一方面要求根據各地勞動爭議的實際情況及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的總體佈局合理地確定各個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的管轄範圍,為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辦理案件提供便利;另一方面則要求管轄制度應有利於保證勞動爭議仲裁權的公正行使,在確定勞動爭議仲裁管轄的過程中,儘管直接解決的是勞動爭議仲裁權的歸屬問題,但更為重要的是要保證仲裁權公正有效執行。

二、仲裁開庭程式是怎樣的?

仲裁委員會應當在仲裁規則規定的期限內將開庭日期通知雙方當事人。當事人在收到開庭通知書後,應當注意以下幾個問題:

1、當事人若確有困難,不能在所定的開庭日期到庭,則可以在仲裁規則規定的期限內向仲裁庭提出延期開庭請求,是否准許,由仲裁庭決定。申請人經書面通知,無正當理由不到庭或未經仲裁庭許可中途退庭的,視為撤回仲裁申請。被申請人經書面通知,無正當理由不到庭或者未經仲裁庭許可中途退庭的,仲裁庭可以缺席裁決。

2、在庭審過程中,當事人享有進行辯論和表述最後意見的權利。

3、雙方當事人應當嚴格遵守開庭紀律。

當事人申請仲裁後,有自行和解的權利。達成和解協議的,可以請求仲裁庭根據和解協議作出裁決書,也可撤回仲裁申請。在庭審過程中,若雙方當事人自願調解的,可在仲裁庭主持下先行調解。調解成功的,仲裁庭依據已達成的調解協議書製作調解書,當事人可以要求仲裁庭根據調解協議製作裁決書。

綜上所述,勞動仲裁是解決糾紛爭議的有效手段,當事人申請仲裁,應當去具備管轄權的仲裁機構,法律上明確了用人單位所在地及勞動合同履行地的仲裁委員會具備管轄權。仲裁委員會開庭後進行審理,在調解無效的情況下,出具仲裁裁定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