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處理勞動爭議的流程是什麼?

勞動爭議 閱讀(2.62W)

我國勞動法規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發生勞動爭議,當事人可以依法申請調解、仲裁、提起訴訟,也可以協商解決。根據這一規定,我國勞動爭議的解決方式主要有協商、調解、仲裁和訴訟。發生勞動爭議,當事人不願協商、協商不成或者達成和解協議後不履行的,可以向調解組織申請調解;不願調解、調解不成或者達成調解協議後不履行的,可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對仲裁裁決不服的,除法律另有規定的外,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處理勞動爭議的流程是什麼?

一、協商

發生勞動爭議,勞動者可以與用人單位協商,也可以請工會或者第三方共同與用人單位協商,達成和解協議。

勞動爭議發生後,當事人應當協商解決,協商一致後,雙方可達成和解協議,但和解協議無必須履行的法律效力,而是由雙方當事人自覺履行。協商不是處理勞動爭議的必經程式,當事人不願協商或協商不成,可以向本單位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或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二、調解

發生勞動爭議,當事人不願協商、協商不成或者達成和解協議後不履行的,可以向調解組織申請調解。當事人雙方願意調解的,可以書面或口頭形式向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調解委員會接到調解申請後,可依據合法、公正、及時、著重調解原則進行調解。調解委員會調解勞動爭議,應當自當事人申請調解之日起15日內結束;到期未結束的,視為調解不成,當事人可以向當地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經調解達成協議的,製作調解協議書。調解協議書由雙方當事人簽名或者蓋章,經調解員簽名並加盞調解組織印章後生效,對雙方當事人具有約束力,當事人自覺履行。達成調解協議後,一方當事人在協議約定期限內不履行調解協議的,另一方當事人可以依法申請仲裁。

勞動者可以申請支付令:因支付拖欠勞動報酬、工傷醫療費、經濟補償或者賠償金事項達成調解協議,用人單位在協議約定期限內不履行的,勞動者可以持調解協議書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請支付令。人民法院應當依法發出支付令。

調解不是勞動爭議解決的必經程式,不願調解、調解不成或者達成調解協議後不履行的,可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三、仲裁

仲裁是勞動爭議案件處理必經的法律程式:發生勞動爭議,當事人不願調解、調解不成或者達成調解協議後不履行的,可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勞動爭議發生後,當事人任何一方都可直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仲裁時效的有關規定:勞動爭議申請仲裁的時效期間為1年。仲裁時效期間從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計算。仲裁時效的中斷,因當事人一方向對方當事入主張權利,或者向有關部門請求權利救濟,或者對方當事人同意履行義務而中斷。從中斷時起,仲裁時效期間重新計算。仲裁時效的中止,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當理由,當事人不能在法律規定的仲裁時效期間申請仲裁的,仲裁時效中止。從中止時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時效期間繼續計算。勞動關係存續期間因拖欠勞動報酬發生爭議的,勞動者申請仲裁不受1年仲裁時效期間的限制;但是,勞動關係終止的,應當自勞動關係終止之日起1年內提出。

提出仲裁要求的一方應當自勞動爭議發生之日起1年內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出書面申請。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接到仲裁申請後,應當在5日內作出是否受理的決定。受理後,應當在收到仲裁申請的45日內作出仲裁裁決。案情複雜需要延期的,經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主任批准,可以延期並書面通知當事人,但是延長期限不得超過15日。逾期未作出仲裁裁決的,當事人可以就該勞動爭議事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仲裁委員會主持調解的效力:仲裁委員會可依法進行調解,經調解達成協議的,製作仲裁調解書。仲裁調解書具有法律效力,自送達之日起具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須自覺履行,一方當事人不履行的,另一方當事人可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勞動爭議案件仲裁的舉證責任的規定:發生勞動爭議,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在勞動爭議案件中,用人單位的舉證責任重大,與爭議事項有關的證據屬於用人單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單位應當提供;用人單位不提供的,應當承擔不利後果。

仲裁委員會對部分案件有先予執行的裁決權:仲裁庭對追索勞動報酬、工傷醫療費、經濟補償或者賠償金的案件,根據當事人的申請,可以裁決先予執行,移送人民法院執行。

為使勞動者的權益得到快捷的保護,加快勞動爭議案件的處理時間,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對下列案件實行一裁終局:追索勞動報酬、工傷醫療費、經濟補償或者賠償金,不超過當地月最低工資標準12個月金額的爭議;因執行國家的勞動標準在工作時間、休息休假、社會保險等方面發生的爭議。上述案件的仲裁裁決為終局裁決,裁決書自作出之日起發生法律效力。勞動者對一裁終局的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決書之日起15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而用人單位對一裁終局的仲裁裁決,不能再向法院起訴,也不能申請再次仲裁,但在具備法定情形時,用人單位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撤銷。

除一裁終局的仲裁裁決以外的其他勞動爭議案件的仲裁裁決,當事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決書之日起15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期滿不起訴的,裁決書發生法律效力。一方當事人逾期不履行,另一方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受理申請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執行。

四、訴訟

當事人對可訴的仲裁裁決不服的,可自收到仲裁裁決書之日起15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對經過仲裁裁決,當事人向法院起訴的勞動爭議案件,人民法院應當受理。

1、人民法院對當事人因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不予受理而起訴到法院的案件的處理:

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以當事人申請仲裁的事項不屬於勞動爭議為由,作出不予受理的書面裁決、決定或者通知,當事人不服,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的,人民法院應當分別情況予以處理:屬於勞動爭議案件的,應當受理;雖不屬於勞動爭議案件,但屬於人民法院主管的其他案件,應當依法受理。

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以當事人的仲裁申請超過期限為由,作出不予受理的書面裁決、決定或者通知,當事人不服,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對確已超過仲裁申請期限,又無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當理由的,依法駁回其訴訟請求。

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以申請仲裁的主體不適格為由,作出不予受理的書面裁決、決定或者通知,當事人不服,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的,經審查,確屬主體不適格的,裁定不予受理或者駁回起訴。

2、對重新作出仲裁裁決的處理。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為糾正原仲裁裁決錯誤重新作出裁決,當事人不服,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

3、仲裁事項不屬於法院受案範圍的處理。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仲裁的事項不屬於人民法院受理的案件範圍,當事人不服,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的,裁定不予受理或者駁回起訴。

4、勞動爭議案件的管轄。勞動爭議案件由用人單位所在地或者勞動合同履行地的基層人民法院管轄。勞動合同履行地不明確的,由用人單位所在地的基層人民法院管轄。

5、勞動爭議案件中的證明責任。部分勞動爭議案件的舉證責任由法律明確規定。因用人單位作出的開除、除名、辭退、解除勞動合同、減少勞動報酬、計算勞動者工作年限等決定而發生的勞動爭議,用人單位負舉證責任。

6、人民法院對一裁終局的部分勞動爭議仲裁裁決有撤銷權:用人單位對一裁終局的仲裁裁決書自收到之日起30日內可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所在地的中級人民法院申請撤銷該裁決,但須有證據證明該仲裁裁決,適用法律、法規確有錯誤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無管轄權的,違反法定程式的,裁決所依據的證據是偽造的;對方當事人隱瞞了足以影響公正裁決的證據的,仲裁員在仲裁該案時有索賄受賄、徇私舞弊、枉法裁決行為的。人民法院經組成合議庭審查核實裁決有上述情形之一的,應當裁定撤銷。仲裁裁決被人民法院裁定撤銷的,當事人可以自收到裁定書之日起15日內就該勞動爭議事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7、人民法院審理勞動爭議案件實行兩審終審制。人民法院一審審理終結後,對一審判決不服的,當事人可在15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對一審裁定不服的,當事人可在10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經二審審理所作出的裁決是終審裁決,自送達之日起發生法律效力,當事人必須履行。

以上就是處理勞動爭議的流程,希望對大家的理解有所幫助。總之,處理勞動爭議的方法主要有協商、調解、仲裁和訴訟,大家可以根據自身和用人單位的實際情況,以及自身的需求選擇進行哪一個流程,法律途徑才是解決勞動爭議的最有效的途徑。更多相關知識您可以諮詢本站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