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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爭議案件處理規則流程是怎樣的

勞動爭議 閱讀(2.69W)

一、法院受理的勞動爭議案件有哪些

勞動爭議案件處理規則流程是怎樣的

因企業自主進行改制引發的爭議,人民法院應予受理。

勞動者依據勞動合同法規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用人單位支付加付賠償金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

勞動者與未辦理營業執照、營業執照被吊銷或者營業期限屆滿仍繼續經營的用人單位發生爭議的,應當將用人單位或者其出資人列為當事人。

未辦理營業執照、營業執照被吊銷或者營業期限屆滿仍繼續經營的用人單位,以掛靠等方式借用他人營業執照經營的,應當將用人單位和營業執照出借方列為當事人。

當事人不服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作出的仲裁裁決,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人民法院審查認為仲裁裁決遺漏了必須共同參加仲裁的當事人的,應當依法追加遺漏的人為訴訟當事人。被追加的當事人應當承擔責任的,人民法院應當一併處理。

用人單位與其招用的已經依法享受養老保險待遇或領取退休金的人員發生用工爭議,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按勞務關係處理。

企業停薪留職人員、未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的內退人員、下崗待崗人員以及企業經營性停產放長假人員,因與新的用人單位發生用工爭議,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按勞動關係處理。

勞動者主張加班費的,應當就加班事實的存在承擔舉證責任。但勞動者有證據證明用人單位掌握加班事實存在的證據,用人單位不提供的,由用人單位承擔不利後果。

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就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辦理相關手續、支付工資報酬、加班費、經濟補償或者賠償金等達成的協議,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且不存在欺詐、脅迫或者乘人之危情形的,應當認定有效。

前款協議存在重大誤解或者顯失公平情形,當事人請求撤銷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援。

二、勞動爭議案件的處理規則流程

《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四條規定:“發生勞動爭議,勞動者可以與用人單位協商,也可以請工會或者第三方共同與用人單位進行協商,達成和解協議。”第五條規定:“發生勞動爭議,當事人不願協商、協商不成或者達成和解協議後不履行的,可以向調解組織申請調解;不願調解、調解不成或者達成調解協議後不履行的,可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對仲裁裁決不服的,除本法另有規定的外,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根據以上規定,勞動爭議處理的基本規則程式是:協商(和解)、調解、仲裁、訴訟。

1、協商。

協商是指勞動關係雙方當事人採取自治的方法解決糾紛,根據勞動爭議當事人的合意或者團體協議,雙方互相協商,最後通過協商解決爭議。通過協商方式自行和解,使雙方當事人應首先選擇的解決爭議的途徑,也是解決爭議過程中可以隨時採用的途徑。協商解決是以當事人自願為基礎的,不願協商或經協商不能達成一致的,當事人可以選擇其他方式。

2、調解。

調解是由勞動爭議雙方或法律指定的第三者介入爭議,以幫助雙方達成協議為目的,為其提供勸說和解決的過程。調解實行自願原則,當事人可以不經過調解而直接申請仲裁。當事人不願調解、調解不成或達成調解協議後不履行的,可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3、仲裁。

勞動爭議仲裁是指勞動爭議當事人自願把勞動爭議提交法定第三者處理,由其就勞動爭議的事實和責任做出對雙方當事人具有約束力的判斷和裁決。勞動爭議仲裁是勞動爭議處理的必經程式,對仲裁裁決不服的(法律有特別規定的除外),才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4、訴訟。

訴訟是法院依據司法程式對勞動爭議進行審理並做出判斷的活動。當事人如果對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的仲裁裁決(法律有特別規定的除外)、不予受理仲裁決定或通知書不符,可以在規定時限內向當地基層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目前,法院是由民事審判庭依據民事訴訟程式對勞動爭議案件進行審理,實行兩審終審制。法源審判是處理勞動爭議的最終程式。

對於勞動爭議案件處理規則流程我們可以知道,如果發生勞動爭議勞動者用人單位可以進行協商解決;如果協商不成可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申請仲裁;對仲裁決定不同意的,那麼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法院可以依據司法程式,對勞動爭議進行審理並作出判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