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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勞動爭議案件管轄移送的規定是怎樣的?

勞動爭議 閱讀(1.31W)

一、關於勞動爭議案件管轄移送的規定是怎樣的?

關於勞動爭議案件管轄移送的規定是怎樣的?

但只要是法院已經受理了勞動合同爭議案件,《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八條規定:勞動爭議案件由用人單位所在地或者勞動合同履行地的基層人民法院管轄。

勞動合同履行地不明確的,由用人單位所在地的基層人民法院管轄。

我國《勞動法》等有關法律關於勞動爭議案件受理範圍的規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的規定,勞動爭議處理機構的受案範圍是中國境內的企業和職工的下列勞動爭議:

(1)因開除、除名、辭退職工和職工辭職、自動離職發生的爭議;

(2)因執行國家有關工資、保險、福利、培訓、勞動保護的規定發生的爭議;

(3)因履行勞動合同發生的爭議;

(4)法律、法規規定應當依照本條例處理的其它勞動爭議,

主要有事實勞動關係、用人單位與退休聘用人員發生的爭議、退休人員與原用人單位發生的爭議等。

二、勞動爭議仲裁的受案範圍

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主要處理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發生的下列勞動爭議:

(一)因確認勞動關係發生的爭議;

(二)因訂立、履行、變更、解除和終止勞動合同發生的爭議;

(三)因除名、辭退和辭職、離職發生的爭議;

(四)因工作時間、休息休假、社會保險、福利、培訓以及勞動保護髮生的爭議;

(五)因勞動報酬、工傷醫療費、經濟補償或者賠償金等發生的爭議;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勞動爭議。

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是指縣、市、市轄區設立的裁處企業與職工之間發生的勞動爭議的組織機構。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不按行政區劃層層設立。

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由勞動行政部門代表、工會代表和企業方面代表組成。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組成人員應當是單數。

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依法履行職責:聘任、解聘專職或者兼職仲裁員、受理勞動爭議案件、討論重大或者疑難的勞動爭議案件、對仲裁活動進行監督。

在現實生活這中,普遍存在著勞動合同的關係,故此引起的糾紛也是十分常見的,不管是職員還是用人單位,其權益在由於對方實施侵權行為而受到侵害之後,是可以通過勞動仲裁或者是向法院起訴的方式獲得救濟的,起訴之前必須要確定有管轄權法院的位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