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法律站>勞動工傷>勞動爭議>

勞動糾紛案子怎麼舉證

勞動爭議 閱讀(1.61W)

當事人在舉證期限內拿出證據證明材料、在審理期間對證據材料作具體說明等,即通常採用的“誰主張,誰舉證”原則。特殊情況適用舉證責任倒置。

勞動糾紛案子怎麼舉證

舉證責任倒置是“誰主張,誰舉證”原則的例外,是指根據法律法規規定,將通常情形下本應由提出主張的當事人就某項事實存在或不存在所承擔的舉證責任,轉由對方當事人承擔,如果該方當事人就該項事實舉證不力,則推定提出主張方當事人主張事實成立的一種舉證責任分配方式。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一條  原告向人民法院起訴或者被告提出反訴,應當提供符合起訴條件的相應的證據。

第二條 人民法院應當向當事人說明舉證的要求及法律後果,促使當事人在合理期限內積極、全面、正確、誠實地完成舉證。

當事人因客觀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證據,可申請人民法院調查收集。

第三條 在訴訟過程中,一方當事人陳述的於己不利的事實,或者對於己不利的事實明確表示承認的,另一方當事人無需舉證證明。

在證據交換、詢問、調查過程中,或者在起訴狀、答辯狀、代理詞等書面材料中,當事人明確承認於己不利的事實的,適用前款規定。

在民事訴訟當中,對於舉證責任的分配往往是堅持“誰主張,誰舉證”的原則,但對於一些由用人單位保管的證據,如打卡記錄等等,則實行責任倒置由用人單位舉證。本文由本站小編為你整理編輯,希望能對你有所幫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