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員工要如何證明勞動關係

勞動爭議 閱讀(5.09K)

一些勞動者在與用人單位發生勞動爭議後,用人單位為了逃避責任,可能會拒絕承認與員工存在勞動關係。此時員工就需要對與用人單位之間的勞動關係進行證明。那麼員工要如何證明勞動關係呢?不管什麼案件,當事人都需要收集證據。那麼員工要證明勞動關係需收集哪些證據呢?對於這些問題,本文將一一為您進行介紹。

員工要如何證明勞動關係

一、員工要如何證明勞動關係?

勞動關係方面證據證明的內容包括如何證明雙方存在勞動關係、何時起雙方建立用工關係兩方面。勞動關係方面的證據有很多表現形式,並不固定。根據勞動和社會保障部2005年頒佈的《關於確立勞動關係有關事項的通知》相關規定,證明勞動關係方面的證據按證明效力依次排列如下:

1、雙方簽訂的勞動合同;

2、工資卡、工資存摺、單位蓋章確認的工資條或記錄、單位蓋章的職工花名冊;

3、用人單位為勞動者繳納各項社會保險費的記錄;

4、用人單位向勞動者發放的“工作證”、“服務證”等能夠證明身份的證件;

5、勞動者填寫的用人單位招工招聘“登記表”、“報名表”等招用記錄;

6、用人單位蓋章的考勤記錄;

7、其他勞動者的證言等。

二、證明勞動關係應收集哪些證據?

1、記載有勞動者名字的用人單位檔案

用人單位下發的各種通知、工作任務單、任命通知書、介紹信、簽到表等書面資料中只要含有勞動者本人的名字,可以說明勞動者為用人單位提供勞動的事實。需要注意的是,本類證據上一定要有單位公章才能確保證明的效力。

2、用人單位與其它單位簽訂的有本人簽名的購銷合同或其它型別合同

在用人單位與其它單位簽訂經濟合同時,勞動者作為用人單位的代表在合同上簽字。如果勞動者能提供這些合同原件,可推定雙方存在勞動關係,除非用人單位能夠提供反證證明雙方只是委託代理關係。如果勞動者不能提供合同原件,或合同原件單位未蓋章,勞動者可以持合同讓其它單位加蓋公章確認真實性,亦可證明雙方勞動關係。

3、錄音、錄影、照片

錄音是指在本人與用人單位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負責人協商談判具體事宜時錄音。只要錄音能夠清楚反映用人單位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負責人承認你為用人單位提供過勞動及何時起提供勞動,可以基本認定雙方存在勞動關係,除非用人單位提供較為充分的雙方不存在勞動關係方面的反證。

如雙方一旦發生勞動爭議,用人單位可能採取應對措施就是否認勞動關係,給勞動者主張正當勞動權利製造法律障礙。

希望能夠給您帶來幫助。實踐中用人單位為了逃避責任而拒絕承認與勞動者之間存在勞動關係。此時對於勞動者來說是非常不利的,為了能夠有效維權,勞動者不僅需要提供用人單位有違反《勞動法》的行為的證據,還需提供能夠證明與用人單位存在勞動關係的證據。一般來說,勞動合同是最有利的證據,但是如果勞動者沒有與用人單位簽訂勞動合同,就比較麻煩了。如果您有遇到類似的情況,建議您向勞動爭議方面的專家律師諮詢,以獲得更全面的回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