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臨時工工齡認定政策的標準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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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臨時工工齡認定政策的標準是什麼?

臨時工工齡認定政策的標準是什麼?

用人單位招用的臨時工,轉為企業勞動合同制工人的,其最後一次在本企業從事臨時工的工作時間與被招收為勞動合同制工人後的工作時間可合併計算為連續工齡。

1.摺疊連續計演算法也叫工齡連續計算。例如,某職工從甲單位調到乙單位工作,其在甲、乙兩個單位的工作時間應不間斷地計算為連續工齡;

2.摺疊合併計算也叫合併計算連續工齡。是指職工的工作經歷中,一般非本人主觀原因間斷了一段時間,把這段間斷的時間扣除,間斷前後兩段工作時間合併計算;

3.摺疊工齡折演算法:從事特殊工種和特殊工作環境工作的工人,連續工齡可進行折算。

二、如何認定連續工齡

連續工齡是指職工在某一個單位連續工作並以工資收入作為他們全部或主要生活來源的工作時間。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保險條例實施細則修正草案》第十章 關於工齡的規定

第三十八條

一般工齡係指工人職員以工資收入為生活資料之全部或主要來源的工作時間而言。在計算一般工齡時,應包括本企業工齡在內。

第三十九條

本企業工齡應以工人職員在本企業連續工作的時間計算之,如曾離職,應自最後一次回本企業工作之日算起。

職工發生以下情況,其前後工齡連續計算:

1、凡經企業管理機關、企業行政方面調動工作、安排下崗者,調動、下崗(與企業保持勞動關係)前後的工齡應連續計算;

2、經企業管理機關、企業行政方面調派國內外學習者,其學習期間以及調派前後的工齡應連續計算;

3、因企業停工歇業或者破產,職工經企業管理機關調派到其他企業工作者,調派前後的工齡應連續計算;

4、企業經轉讓、改組或者合併,原有職工仍留企業工作者,其轉讓、改組或者合併前後的工齡應連續計算;

5、職工在疾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停止工作醫療期間,在6個月以內者,連續計算為本企業工齡;超過6個月病癒後,仍回原企業工作者,除超過6個月的期間不算工齡以外,其前後工齡應合併計算為連續工齡;6.因工負傷或者職業病停止工作醫療期間,應全部計算為連續工齡;

7、轉入企業工作前的專門從事工作的工作年限和軍人的軍齡,均作連續工齡計算;

8、學徒在本企業學習期間,應作本企業工齡計算,臨時工、試用人員轉為正式職工時,其本企業工齡,應自最後一次進入該企業工作之日算起。

我國的法律法規是嚴格的保護我國的勞動者的利益的,因從我們在日常的生活中如果是遇到了與用人單位發生糾紛的時候一定要注意保自己的勞動者的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