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法律站>勞動工傷>勞務派遣>

臨時工養老的相關政策是什麼?

勞務派遣 閱讀(1.07W)

一、臨時工養老的相關政策是什麼?

臨時工養老的相關政策是什麼?

《臨時工養老保險相關政策的規定》第四條,企業與臨時工雙方簽訂的勞動合同應有養老保險的內容。

第五條,臨時工退休養老保險基金(以下簡稱養老金)由企業和臨時工本人繳納。企業按臨時工工資總額的17%繳納,在企業繳納所得稅前提取,從營業外項下列支;臨時工按本人標準工資的3%繳納,由企業從其工資中代為扣繳。

第十條,臨時工按規定辭退、終止、解除勞動合同後,在本省範圍內異地又當臨時工時,必須同時通過原工作單位和社會保險機構,辦理養老金的轉移手續,前後繳納養老金的年限可合併計算。

臨時工達到退休年齡時,用人單位所在地的社會保險機構,必須將臨時工養老金及其利息轉入其戶口所在地的社會保險機構。

第十一條,臨時工的退休年齡,男為年滿六十週歲,女為年滿五十週歲。從事井下、高空、高溫、特別繁重體力勞動及其它有毒有害工種的,可以提前五年退休。

第十二條,臨時工從辦理退休手續的次月起,按照單位和個人繳納養老金的年限發給退休金。

第十八條,臨時工被招為勞動合同制工人或勞動合同制工人終止、解除勞動合同後被招為臨時工的,其前後繳納養老金的年限可合併計算。達到退休年齡時,其最後一次工作為勞動合同制工人的,養老待遇按勞動合同制工人的規定辦理;其最後一次工作為臨時工的,養老待遇按本辦法規定辦理。

第十九條,臨時工因工緻殘、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需由醫院證明,並經醫務勞動鑑定委員會確認,其待遇與勞動合同制工人相同。所需費用,在到達規定的退休年齡之前,由所在單位支付,並由單位繼續為其繳納養老金;到達規定退休年齡後,由社會保險機構支付。

二、什麼是臨時工養老保險

臨時工養老保險是針對臨時工人推出來的一種養老保障。自新勞動法實施以來,為了保障外來工的切實利益,已經取消臨時工這一說,僱傭單位也一定要按照規定為工人繳納養老保險。雖然有這樣的規定,但是臨時工養老保險仍難保障。

三、臨時工獲得養老保險應注意什麼

1、 與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的“臨時工”適用勞動法

《勞動法》施行以後,所有用人單位與職工全面實行勞動合同制度,各類職工在用人單位享有的權利是平等的。因此,過去意義上相對於正式工而言的臨時工已經不復存在。用人單位如在臨時性崗位上用工,應當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並依法為其建立各種社會保險,使其享有有關的福利待遇,不能因為“臨時工”屬於單位編外人員而不予辦理。

2、 養老保險的繳納期限

按照我國社會養老保險的規定,男性年滿60週歲、女性年滿55週歲時,累計繳費年限滿15年的,可按規定領取基本養老金。累計繳費年限不滿15年的,其個人帳戶儲存額一次性支付給本人,同時終止養老保險關係,不得以事後追補繳費的方式增加繳費年限。因此,即使補辦了養老保險也無法和正常繳納養老保險的人一樣在退休後每月獲得一份穩定的收入,他所補交的養老保險會在他年滿60歲時候一次又一次發給他,因此社保機構一般不會為其補辦養老保險。

3、 民事侵權獲賠償

臨時工的問題難道就沒有解決的辦法了嗎?這類問題有一種通用的解決辦法,就是用民事損害賠償打勞動爭議案件。臨時工認為,用人單位應當為員工輸養老保險,因為單位的過錯,沒有為自己辦理養老保險,致使自己在退休以後無法享受合法的養老金的待遇,故要求法院判決每月支付其生活費。

法庭經審理後認為,用人單位有給職工辦理養老保險的義務,但沒有給臨時工辦理養老保險手續,用人單位具有過錯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所以,法院認為用人單位應當承擔一定的民事責任,而臨時工在工作期間未能及時督促廠方為其辦理參保手續,也具有一定過錯。據此,法院不支援退休生活費,但是判令用人單位與臨時工解除勞動合同之日起,每月按該市當年最低城市居民生活保障標準支付其生活費。

無論是我國的臨時工還是正式的員工,都是屬於我國的勞動者保護的規定中所規定的勞動者,如果在遇到與用人單位發生衝突的時候一定要注意相關的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