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臨時工養老保險政策勞動合同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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臨時工養老保險政策勞動合同法

勞動保障是指以保護勞動者的基本權益所採取的一切措施和行為的總和。勞動保障制度的目的就是以保障勞動者的合法權益為目的的,這是區別於其他對勞動關係調整的法律制度。勞動保障的內容是主體的獨立人格、法律地位和物質利益。主體的獨立人格是獲得法律地位的前提,而獨立的法律地位又是實現物質利益的前提。勞動保障首先要確立和維護勞動者和用人單位的獨立人格和法律地位。

精選律師 · 講解例項

臨時工勞動合同法全文

合同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社會勞動力的巨集觀管理,增強企業用工活力,保障臨時工的合法權益。

第二條臨時工是企業用工的一種形式,其在工作期間是企業職工隊伍的組成部分,必須納入勞動管理。

第三條本辦法適用於市區所有機關、團體、企、事業單位,外地駐穗機構,外商投資企業,各種聯營企業,私營企業、專業戶、個體戶招用臨時工管理。

第四條使用外地臨時工(指非市區城鎮戶口臨時工,以下同),應按“先市內,後市外”的原則,根據本市生產需要和控制城市人口增長的精神,合理招用,加強管理。簽訂執行

第五條用工單位或僱主招用臨時工,必須按“平等自願,協商一致”的原則,與臨時工本人簽訂勞動合同。勞動合同應符合國家和地方政府頒佈的有關規定。

第六條勞動合同內容應當包括:

1、招用的工種和崗位,完成生產任務的數量、質量指標;

2、被招用者須具備的條件,勞動合同的期限;

3、勞動報酬、勞動保險、福利待遇;

4、生產、工作的環境條件,勞保用品發放具體規定;

5、勞動紀律、工作時間、獎懲規定;

6、雙方違反合同的責任和具體賠償規定,以及雙方認為需要明確的其他事項。

第七條勞動合同應一式兩份,雙方各自儲存。在履行在確需變更勞動合同的,須經雙方協商同意。

第八條勞動合同一經簽訂,即受法律保護,雙方應嚴格履行。如發生糾紛,由勞動爭議調解機構調解。調解不成的,由有管轄權的勞動爭議仲裁機構予以仲裁。對仲裁不服的,可在接到仲裁書之日起十五天內向當地人民法院起訴。

第九條《臨時工勞動合同書》統一由市勞動局制訂。招收管理第十條 被招用的臨時工,必須年滿十六年週歲以上,身體健康者;如從事繁重有毒有害工種作業的,須年滿十八週歲以上。

第十一條用工單位或僱主可根據生產經營需要,公開向社會招收持有本市區待業證的人員為臨時工,並應直接到臨時工戶口所在地的區、街(鎮)勞動管理部門辦理招用手續和交納管理費。第十二條 在本市區城鎮內確實難以招到臨時工的工種和崗位,用工單位或僱主可按本辦法第四條規定,自行招用外地臨時工。被招用的臨時工,不得遷移戶糧關係,並必須持有身份證和當地鄉鎮以上勞動管理部門證明。

第十三條用工單位或僱主招用外地臨時工,須按下列規定辦理招用手續和交納管理費,領取《廣州市外來人員臨時工作證》。

1、中央、部隊、省、市屬單位,外地駐穗單位,到市勞動管理部門辦理;

2、區屬單位、私營企業,到所屬區勞動管理部門辦理;

3、街屬單位、鄉鎮企業、個體戶、專業戶,到所屬街道、鎮勞動管理部門辦理。第十四條 外地臨時工必須在被招收後三天內,憑《廣州市外來人員臨時工作證》到公安部門申報領取《暫住證》。如由用工單位或僱主解決住宿的,由用工單位或僱主到住宿地派出所辦理手續;自行解決住宿的,由本人持有關證明到住宿地派出辦理手續。

第十五條用工單位必須按國家統計部門規定,如實填報使用臨時工人數。

第十六條使用工單位要有管理部門或專職人員管理臨時工。其任務是負責臨時工的思想政治教育和社會、職業道德教育;組織技術培訓;管理臨時工的行政事務;處理臨時工的糾紛和一般違章行為。福利待遇第十七條 臨時工的工資,應根據按勞取酬,多勞多得的原則,可採用多種工資形式,但不能低於本地區同類行業同等工種正式職工的工資待遇。

第十八條國營企業臨時工的工資,必須納入工資基金管理,憑用工單位工資基金手冊支付。

第十九條臨時工的一般性生活福利待遇,應與用工單位正式職工相同。

第二十條臨時工患病、因工傷殘、退休養老等勞動保險福利待遇,按市政府有關規定執行。勞動保護

第二十一條用工單位應按國家有關規定,做好勞動保護工作。工作場所的環境條件應符合國家規定的安全衛生標準。

第二十二條臨時工進場時,用工單位必須對其進行入廠教育、車間教育和崗位安全生產教育,經考試合格後才能上崗操作,並根據企業安全生產責任制,定期進行安全技術教育和考核。

第二十三條臨時工從事特種作業的,應按國家有關規定,進行培訓考核,發證後才能上崗位。

第二十四條臨時工的個人勞動保護用品、清涼飲料以及從事有毒有害作業的保健食品費用,應參照用工單位同類工種正式職工的標準執行。

第二十五條臨時工發生工傷事故,由用工單位負責統計、上報,並按國務院《工人職員傷亡事故報告規程》的規定處理。合同罰則

第二十六條凡違反本辦法招收、使用臨時工者,按管理許可權,由市、區、街(鎮)勞動管理部門按下列規定處理:1、用工單位在招收、使用臨時工中違反本辦法的有關規定的,按違章招收、使用人數處以每人每月二十元罰款。2、視違章情節輕重,對用工單位主要負責人或僱主處以五十至二百元罰款。情節嚴重的,由其主管部門追究其行政責任;對個體僱主,需要停業整頓、吊銷營業執照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負責處理。

我們在實際的工作的過程中,一定要嚴格按照國家的相關規定進行人員的僱傭等工作,在這個過程中,需要對很多的問題做一些具體的安排,比如說勞務關係人員沒有社保,是否需要購買商業險等方面的問題。與臨時工勞動協議書屬於勞動法的協調範圍嗎?這個不適於勞動法的範圍內,屬於勞務合同,具體諮詢專業的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