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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拘留 | 通知單位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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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拘留 通知單位麼?

盜竊、詐騙等刑事犯罪發生後,公安機關接到群眾報案,會立案調查,收集犯罪證據,對犯罪嫌疑人進行逮捕,對於犯罪事實情況的,可以先行拘留。那麼,刑事拘留 通知單位麼?刑事拘留是公安機關偵查手段,一般情況下只通知家屬,不會告知單位,我們通過本文了解下有關知識。

一、刑事拘留 通知單位麼?

刑事訴訟中的拘留是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對直接受理的案件,在偵查過程中,遇到法定的緊急情況時,對於現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所採取的臨時剝奪其人身自由的強制方法。不會通知所在單位,但依據《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式規定》第一百二十三條的規定,除無法通知或者涉嫌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動犯罪通知可能有礙偵查的情形以外,應當在拘留後二十四小時以內製作拘留通知書,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屬。拘留通知書應當寫明拘留原因和羈押處所。一般情況下,刑事訴訟拘留的期限最長為14日。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夥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拘留期限最長為37日。犯罪嫌疑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或者犯罪嫌疑人委託的律師及其他辯護人認為拘留超過法定期限的,有權向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提出申訴,要求解除拘留。經審查情況屬實的,應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解除拘留。

二、哪些情況下公安機關可以先行拘留?

刑事訴訟法第80條採用列舉的方式,規定對於有下列情形之一現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公安機關可以先行拘留:

1、正在預備犯罪、實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後即時被發覺的。

2、被害人或者在場親眼看見的人指認他犯罪的。

3、在身邊或者住處發現有犯罪證據的。

4、犯罪後企圖自殺、逃跑或者在逃的。

5、有毀滅、偽造證據或者串供可能的。

6、不講真實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

7、有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夥作案重大嫌疑的。

在刑事訴訟中,除公安機關依法擁有決定拘留和執行拘留的許可權以外,根據刑事訴訟法第163條的規定;人民檢察院直接受理的案件中符合本法第七十九條、第八十條第四項、第五項規定情形,需要逮捕、拘留犯罪嫌疑人的,由人民檢察院作出決定,由公安機關執行。

講到這裡,大家應該對刑事拘留 通知單位麼這方面的知識有了一定了解。刑事拘留是刑事強制措施之一,公安機關對犯罪嫌疑人拘留後,關押到看守所進行詢問,通常來說不會通知單位,但是會告知家屬。刑事拘留是有期限要求的,最長是三十七天,如果有特殊情況,可以適當延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