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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拘留沒通知家屬合法嗎?

強制措施 閱讀(2.21W)

一、刑事拘留沒通知家屬合法嗎?

刑事拘留沒通知家屬合法嗎?

刑事拘留後應當在拘留後二十四小時以內,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屬。《刑事訴訟法》 第八十五條 公安機關拘留人的時候,必須出示拘留證。拘留後,應當立即將被拘留人送看守所羈押,至遲不得超過二十四小時。除無法通知或者涉嫌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動犯罪通知可能有礙偵查的情形以外,應當在拘留後二十四小時以內,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屬。有礙偵查的情形消失以後,應當立即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屬。

公安機關會以《刑事拘留通知書》的形式,告知某某被刑事拘留。刑事拘留通知書是公安機關依照《刑事訴訟法》的相關規定,轉交涉案當事人家屬的正式司法檔案,它是以公安局的名義下發的正規檔案,說明涉案當事人已經被採取了“刑事拘留”的強制措施。

二、 沒有收到《刑事拘留通知書》,家屬可以這麼做:

1、找當地公安機關問情況,看是否存在刑事拘留通知書仍在郵寄途中,還是郵寄地址錯誤等原因。

2、如果不存在上述原因,公安機關涉嫌非法執法的,可以積極蒐集證據找上一級公安機關投訴。

三、被刑事拘留最長多少天?

刑事拘留期限是指公安機關提請人民檢察院批准逮捕的時間和人民檢察院審查批准逮捕的時間的總和。《刑事訴訟法》 第九十一條 公安機關對被拘留的人,認為需要逮捕的,應當在拘留後的三日以內,提請人民檢察院審查批准。在特殊情況下,提請審查批准的時間可以延長一日至四日。對於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夥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請審查批准的時間可以延長至三十日。

人民檢察院應當自接到公安機關提請批准逮捕書後的七日以內,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決定。人民檢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機關應當在接到通知後立即釋放,並且將執行情況及時通知人民檢察院。對於需要繼續偵查,並且符合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條件的,依法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

在犯罪分子因相關的犯罪事實被刑事拘留後,應當按照相關司法程式進行處理,司法機關應當在規定的時間內告知家屬,並由家屬進行相關司法程式的處理,但在特殊情況下,如果考慮了調查取證的需要,可以根據相關規定來進行處理,具體情況應當結合實際而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