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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拘留通知條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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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拘留通知條款

社會的和諧發展離不開法律的保障,對違反刑法相關規定的個人或集體是需要依法接受相應的刑事處罰的。根據刑法的規定,刑事處罰包括主刑和附加刑兩部分。主刑有: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無期徒刑和死刑。附加刑有:罰金、剝奪政治權利和沒收財產;此外還有適用於犯罪的外國人的驅逐出境。行為人應該接受何種處罰是由其自身的犯罪情節決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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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拘留釋放條款是什麼

根據《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式規定》第一百一十三條規定,公安機關對被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審查後,根據案件情況報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准,分別作出處理。以下四種情況均需辦案機關對刑事拘留予以解除:

(1)對需要逮捕的人,在拘留期限內依法辦理提請批准逮捕手續。

(2)對應當追究刑事責任,但不需要逮捕的,而辦理取保候審或監視居住手續,直接向院移送起訴。

(3)在拘留期限內未能查明犯罪事實的,辦理取保候審或監視居住手續,繼續偵查。

(4)具有刑事訴訟法第15條規定情形之一的,撤銷案件。以上四種情況均需辦案機關對刑事拘留予以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