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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合同違約協議關於違約金有哪些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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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合同違約協議關於違約金有哪些內容?

勞動合同不單是約定勞動者與用人單位的權力與義務,還約定了雙方的違約責任,當然,也有些用人單位是在籤一份老大違約協議,那麼勞動合同違約協議關於違約金有哪些內容?本站小編在下文就為大家淺要的分析一下,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

一、勞動合同違約協議關於違約金有哪些內容?

1、用人單位為勞動者提供專項技術培訓後,可以在服務期協議中約定違約金;不過,對於具體的違約金金額,法律還是有限制的,即不能超過用人單位提供的培訓費用。

2、勞動者違反競業限制約定的,應當向用人單位承擔違約責任。但同時,如果用人單位未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勞動者則不受競業限制約定的約束。

根據勞動合同法,除以上情形外,用人單位不得與勞動者約定由勞動者承擔違約金。

所以,雖然實踐中仍然存在許多約定違約金的情形,但根據法律的規定,只要不屬於以上情形,即使雙方約定了違約金,那麼違約金的約定不符合法律規定,屬於無效的約定,任何一方不必受其約束。

二、勞動合同違約的形式

1、企業

①用人單位故意拖延不訂立勞動合同或違反法定或約定的條件解除勞動合同;

②用人單位支付的工資違約或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

③用人單位違反法律法規規定和勞動合同的約定不支付或拖延勞動者工資報;

④用人單位未按照法律法規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後未支付勞動者經濟補償金;

⑤用人單位違法延長勞動者工作時間;

⑥由於用人單位的原因訂立無效勞動合同,對勞動者造成損害;

⑦用人單位招用尚未解除勞動合同的勞動者,對原用人單位造成經濟損失的,該用人單位應依法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企業違約,應根據具體情形承擔賠償責任、行政責任(如行政處罰、責令改正等)。

2、勞動者

①勞動者違反勞動法規定的條件解除勞動合同;

②勞動者違反勞動合同約定的保密事項。

勞動者違約,對用人單位造成經濟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三、勞動合同約定違約金的標準

勞動部《關於企業職工流動若干問題的通知》(勞部發[1996]355號)規定,用人單位與職工可以在勞動合同中約定違約金。因此,違約金是勞動合同雙方當事人的約定條款。目前國家沒有對違約金標準做出統一規定。北京市在《勞動合同規定》中明確,勞動者向用人單位支付的違約金最多不得超過職工本人解除勞動合同前12個月的工資總額,在一定程度上解決了職工反映企業約定違約金數額過高而有失公平的問題。同時,北京市對職工在某些事項結束前限制解除勞動合同,即勞動者給用人單位造成經濟損失尚未處理完畢或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承擔違約責任的,不得按照“提前30日書面通知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規定提出解除勞動合同。山東省《勞動合同條例》規定,勞動合同當事人擅自解除勞動合同的,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支付違約金。

約定違約金的基本原則:

一是違約金的數額應考慮雙方當事人(特別是勞動者)的承受能力;

二是約定違約金時雙方要對等。

如果勞動者認為用人單位要求支付的違約金偏高,可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訴,仲裁委員會可以根據勞動者的違約程度、實際收入水平、用人單位的損失等情況綜合考慮。對於違約金約定偏高顯失公平的,仲裁委員會可以酌情降低。

勞動合同違約協議一般情況下都包含在了勞動合同裡面,勞動者最關心的問題就是違約金的情況,所以,勞動者在簽訂勞動合同的時候一定要注意違約條款。如有什麼不明白的,小編建議登入本站網站諮詢或委託專業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