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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合同約定違約金的標準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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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合同約定違約金的標準有哪些?

在勞動合同中用人單位和職工都是可以約定具體的違約金的。但是違約金的約定不能沒有標準,在有些情形下是用人單位和職工都能約定違約金的,但是有些情形之允許職工約定違約金。下面,本站小編為您整理關於勞動合同違約金的標準問題。

約定違約金的基本標準:

一是違約金的數額應考慮雙方當事人(特別是勞動者)的承受能力;

二是約定違約金時雙方要對等。

如果勞動者認為用人單位要求支付的違約金偏高,可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訴,仲裁委員會可以根據勞動者的違約程度、實際收入水平、用人單位的損失等情況綜合考慮。對於違約金約定偏高顯失公平的,仲裁委員會可以酌情降低。

根據勞動合同法的規定,只有兩種情形下能約定由勞動者支付違約金。分別為:

1、用人單位為勞動者提供專項培訓費用,對其進行專業技術培訓的,可以約定服務期和違約金,勞動者違反服務期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

2、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條款的,可以約定違約金,勞動者違反競業限制約定的,應當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並且在適用違約金條款時,規定違約金的數額不得超過用人單位提供的培訓費用,用人單位要求勞動者支付的違約金不得超過服務期尚未履行部分所應分攤的培訓費用。除上述兩種情形外,用人單位不得要求勞動者支付違約金。因此,你如果沒有上述兩種情形,單位約定違約金是無效的,你可以拒絕交付。

瞭解了勞動合同約定的違約金標準以及哪些情形可以由勞動者約定違約金的內容以後,如果你還需要進一步的瞭解勞動合同的相關問題,比如,沒有簽訂勞動合同有什麼影響?簽訂勞動合同有哪些注意事項等內容的,可以諮詢本站網站的律師獲得解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