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工傷不續簽勞動合同怎麼辦?
工傷後,如果勞動者還在治療期間或停工留薪期,用人單位以勞動合同到期為由不續簽勞動合同屬於違法。勞動者除了可以要求支付工傷待遇外,還可以申請勞動仲裁要求支付賠償金,工作1年支付2個月工資。
《勞動合同法》
第四十二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條、第四十一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
(一)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作業的勞動者未進行離崗前職業健康檢查,或者疑似職業病病人在診斷或者醫學觀察期間的;
(二)在本單位患職業病或者因工負傷並被確認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
(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
(四)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的;
(五)在本單位連續工作滿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五年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八十七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二、認定工傷的條件有哪些?
申請工傷認定要注意四個要件:工作時間、工作場所、工作原因、主觀過錯等。
(1)工作時間:工作時間是指法律規定或者單位要求職工工作的時間;用人單位規定實行不定時工作制的,是指單位確定的工作時間。
A.構成工傷限於發生在工作時間內的事故傷害;
B.在工作時間以外的事故傷害一般不構成工傷。
(2)工作場所:工作場所是指職工日常工作所在的場所,以及領導臨時指派職工從事工作的場所。
A.構成工傷限於發生在工作場所內的事故傷害;
B.在工作場所以外的事故傷害一般不構成工傷。
(3)工作原因: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構成工傷。
雖然不在工作時間、工作場所之內,但是隻要事故傷害與工作有關,是因執行職務或者業務的原因而發生,也構成工傷。
(4)主觀過錯:除了勞動者本人故意造成事故傷害以外,即使勞動者有過失或者重大過失,仍然認定為工傷。
(5)其他:特殊情況下構成工傷,僅限於《工傷保險條例》規定的特殊情形。
綜合上面所說的,因工傷而勞動合同到期,用人單位是可以選擇不續簽,但前提一定要支付相應的經濟補償,對於補償的標準就需要按勞動者工作的收入還有工作的時間來進行確定,如果用人單位不理會那麼就可以直接向勞動部門舉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