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沒有續簽勞動合同辭職是否有賠償

勞動合同 閱讀(2.88W)

沒有續簽勞動合同辭職是否有賠償

《勞動合同法》規定,用人單位僱傭勞動者,雙方之間建立了用工關係的,那麼最遲要在1個月之內簽訂書面的勞動合同,不然單位就要承擔不利的法律責任。而在單位不簽訂勞動合同的情況下,對勞動者來講是一種損害,這個時候可能就想要辭職。那此時沒有續簽勞動合同辭職是否有賠償呢?我們一起在下文中進行了解。

一、沒有續簽勞動合同辭職是否有賠償

1、沒簽書面勞動的合同雙倍工資差額

《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1個月不滿1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2倍的工資。

沒簽書面勞動合同的雙倍工資差額適用1年的訴訟時效,自應當簽訂書面勞動合同之日起算,可能會不支援雙倍工資;但是經過再起訴到合肥法院,判例認為訴訟時效自提出解除勞動關係時起算。所以即使仲裁委以超過訴訟時效不支援雙倍工資,起訴到法院後也會支援。

2、沒簽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規定,因用人單位沒有與勞動者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的、沒有按時足額支付工資的、沒有交社保的,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金;用人單位違法解除勞動合同,需要支付雙倍的經濟補償金。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3、沒有繳社保、加班工資、年休假

公司違反法律規定,沒有繳納社保,未支付加班工資、未放年休假的,可在勞動仲裁時一併主張。

二、沒簽勞動合同怎麼收集證據?

第一,不要等發生勞動糾紛的時候才去收集證據,要在勞動糾紛發生前,就注意收集那些可以用於認定事實勞動關係的證據。

勞動者在未與用人單位簽訂勞動合同的情況下,往往還缺乏維權意識,不懂得在平時工作時一有機會就可以收集一些能證明事實勞動關係的有力證據。

通常可以認定為用人單位與未簽訂勞動合同的勞動者之間存在事實勞動關係的憑證包括:

①工資支付憑證或記錄(職工工資發放花名冊)、繳納各項社會保險費的記錄;

②用人單位向勞動者發放的“工作證”、“服務證”等能夠證明身份的證件;

③勞動者填寫的用人單位招工招聘“登記表”、“報名表”等招用記錄;

④考勤記錄;

⑤其他勞動者的證言等。

第二,在收集那些能證明事實勞動關係的證據時,要掌握取證的實務技巧,並且在取證的過程中千萬不要打草驚蛇。

用人單位沒有按照規定與勞動者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的行為,其實對勞動者而言是很不利的,有的勞動者在遇到這樣的情況時,就有可能選擇向法院辭職。此時沒有續簽勞動合同辭職其實也是有相應的賠償,一方面是二倍工資的賠償,另一方面是單位違法行為的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