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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年多沒有簽訂勞動合同辭職如何申請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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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年多沒有簽訂勞動合同辭職如何申請賠償

我國的《勞動合同法》: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不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自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之日起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那麼三年多沒有簽訂勞動合同辭職如何申請賠償呢?接下來由本站網站小編為您解答。

一、《勞動合同法》

我國的《勞動合同法》規定若建立勞動關係,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已建立勞動關係,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用工前訂立勞動合同的,勞動關係自用工之日起建立。”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不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自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之日起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勞動合同法》第47條: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佈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二、三年多沒有簽訂勞動合同辭職如何申請賠償

1、用工三年未籤合同,違反《勞動合同法》第十條“已建立勞動關係,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強制性規定。屬於《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十八條(十)款所說“用人單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強制性規定的”情形,勞動者,屬於《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六)款“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勞動者可隨時據此書面通知用人單位解除合同,並按《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一)款和第四十七條規定主張3個月本人工資經濟補償金。  

2、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七條規定,用人單位用工三年未訂立勞動合同,視為已經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應當立即補訂書面勞動合同,並從用工滿一個月的次日起至滿一年的前一日止,向勞動者支付二倍工資共計11個月。

但是,根據《勞動爭議仲裁調解法》第二十七條規定,勞動爭議仲裁的時效為一年,從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計算。對於二倍工資時效起算,各地規定不同,以北京、上海、廣東、江西等省市適用“逐月起演算法”,“從未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的第二個月起按月分別計算仲裁時效”;山東、重慶等省市採用“期滿起演算法”,“仲裁時效期間從最後履行期限屆滿之日起算”;江蘇、黑龍江採用“違法行為終止和期滿起演算法”,即未籤合同不滿一年的從用人單位不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的違法行為結束之次日開始計算,用工未籤合同滿一年的申請仲裁的時效從一年屆滿之次日起計算;湖北等少數省市採用“勞動關係終止起演算法”,“雙倍工資的申請仲裁時效自勞動關係終止之日起算,期間為一年”。

因此,用工三年未籤合同,主張二倍工資是否被支援,要看當地採用什麼方法計算仲裁時效。對此,建議諮詢當地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若需要進一步服務請諮詢我們本站網站的專業律師,我們會盡力給您帶來最省心省力的方法和專業的法律知識。本站網站小編很榮幸為您解答“三年多沒有簽訂勞動合同辭職如何申請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