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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與員工解除勞動合同具備的條件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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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與員工解除勞動合同具備的條件有哪些

公司與員工解除勞動合同的,可以理解為公司單方面要求解除勞動合同,而此時法律方面不允許公司隨心所欲的解除,必須要符合了規定條件才行。那根據《勞動合同法》等相關法律中的規定,究竟公司與員工解除勞動合同具備的條件有哪些呢?接下來,本站小編就這個問題為你做詳細解答。

用人單位解除與勞動者的勞動合同應具備法律規定的條件,若違反法的規定將承擔法律責任。法律規定的解除勞動合同的條件,因解除的原因的不同而有所不同:

(一)合意解除勞動合同的條件: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協商一致,勞動合同可以解除;勞動者和用人單位雙方不僅僅就解除勞動合同本身達成一致,還應當對一方或者雙方提出的解除勞動合同的條件協商一致,比如說,用人單位對勞動者提出的保守商業祕密和補償一定的培訓費用,勞動者對用人單位提出的解除勞動合同經濟補償金條件,只有雙方對這些附加條件也達成一致的前提下,才是勞動合同的合意解除。當然,如果雙方對解除勞動合同均未提出任何條件,也就不存在就條件達成一致的問題。

(二)即時解除勞動合同的條件即時解除勞動合同是一種過失性辭退形式。具備下列條件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及時解除勞動合同:

(1)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2)嚴重違反勞動紀律或者用人單位規章制度的;

(3) 嚴重失職,營私舞弊,對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4) 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三) 預告辭退的許可性條件:預告辭退是指用人單位須向勞動者預告後才能解除勞動合同,提前終止權利義務關係。“預告”是指用人單位應當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用人單位也可以發向勞動者支付與預告期間相等的補償費的形式,取代預告通知。預告辭退限於勞動者無過錯,單一主客觀條件變化,勞訂合同無法履行的情形。《勞動法》規定預告辭退的法定許可性條件為下列情況之一:

(1)勞動者患病或以工負傷,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用位另行安排的工作。

(2)勞動者不能勝任,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

(3)勞動合同定歷史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雙方協商達成變更協議的。

(四)經濟性裁員的條件。經濟性裁員指用人單位辭退部分勞動者,以此作為改善經營狀況的手段,是無過錯辭退的一種特殊形式。用人單位只有在下列情況下才可以裁員:

(1)用人單位瀕臨破產進行法定整頓期間,經依法申請和法院准許開始整頓後,因出現剩餘勞動力,需要把裁員作為預防的一種整頓措施。

(2)用人單位近營狀況惡化,發生嚴重虧損、開工不足、產品嚴重積壓之類的嚴重困難,需通過裁員來擺脫困境。

另外,進行經濟性裁員,用人單位應當提前30日向工會或者全體職工說明情況,聽取工會或者職工的意見,經向勞動行政部門報告後,可以裁減人員。

以上是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條件,我國勞動法及相關法規,為保護勞動者的合法利益,又規定了不得解除勞動合同的情況:

1、 患職業病或因工負傷並被確認喪失或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

2、 患病或者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間的;

3、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它情形。

勞動者有上述情況之一的,用人單位就不能解除與勞動者的勞動合同。

其實在相關法律中是有明確規定的,如果不符合這些條件,則可以認定公司解除勞動合同的行為是違法的,自然這樣的情況下公司就要承擔不利的法律責任,對員工做出一定的賠償。而要是你在這方面還有不清楚的地方,建議可以直接來電諮詢我們的專業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