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員工勞動合同解除條件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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員工勞動合同解除條件有哪些

勞動合同簽訂後,在勞動合同約定的期限到期前,單位或者員工本人都可以在一定的條件下解除勞動合同。根據勞動法的相關規定,單位解除勞動合同與員工自己解除勞動合同時,需要滿足的條件不一樣。那其中員工勞動合同解除條件有哪些呢?下面就讓本站小編來為你做詳細解答吧。

一、員工勞動合同解除條件有哪些

《勞動法》第32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隨時通知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內的;

(二)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的;

(三)用人單位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支付勞動報酬或者提供勞動條件的。”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15條規定:“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迫使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支付勞動者的勞動報酬和經濟補償,並可支付賠償金:

(一)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的;

(二)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支付勞動報酬或者提供勞動條件的;

(三)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工資的;

(四)拒不支付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工資報酬的;

(五)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勞動者工資的。”

《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規定:“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

二、員工解除勞動合同是否有補償

根據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關於實行勞動合同制度若干問題的通知》第二十條規定,勞動者按照《勞動法》第二十四條的規定,勞動者按照《勞動法》第二十四條的規定,主動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可以不支付經濟補償金。

根據上述規定,如勞動者主動向用人單位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可以不向勞動者支付解約經濟補償金。

但是實際中經常發生由於用工單位違約在先,如未按照合同的約定給付勞動者勞動報酬,致使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情況,此時用人單位是否應支付經濟補償金。本案鄭與廣告公司的主要爭議焦點也在於此。

對此,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與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五條明確規定:“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迫使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支付勞動者的勞動報酬和經濟補償,並可支付賠償金:

(一)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的;

(二)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支付勞動報酬或者提高勞動條件的;

(三)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工資的;

(四)拒不支付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工資的報酬的;

(五)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勞動者工資的。”

員工解除勞動合同也就是主動辭職是法律賦予員工的權利,但需要遵循一定的程式進行。此外,在特定的條件之下,如果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還可以向單位主張經濟補償金。因此,您在辭職時要看看單位是否存在符合勞動合同解除的情況,如果有,那麼您要積極向單位主張經濟補償金,維護您的合法權益。對於員工勞動合同解除條件有哪些,上文已經作出瞭解答,希望可以為你提供一些幫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