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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單位不繳納社保無勞動合同嗎?

勞動合同 閱讀(2.07W)

一、用人單位不繳納社保無勞動合同嗎?

用人單位不繳納社保無勞動合同嗎?

用人單位不繳納社保也應當簽訂勞動合同,社保和勞動合同這兩者之間沒有任何的衝突的地方,簽訂勞動合同和繳納社保都是用人單位的法定義務。

建立勞動關係,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用人單位不辦理社會保險登記的,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

逾期不改正的,對用人單位處應繳社會保險費數額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罰款。

二、用人單位繳納社會保險的總原則是什麼?

用人單位應當自成立之日起三十日內憑營業執照、登記證書或者單位印章,向當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請辦理社會保險登記。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十五日內予以稽核,發給社會保險登記證件;

用人單位的社會保險登記事項發生變更或者用人單位依法終止的,應當自變更或者終止之日起三十日內,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辦理變更或者登出社會保險登記;

用人單位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內為其職工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請辦理社會保險登記。未辦理社會保險登記的,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核定其應當繳納的社會保險費;

用人單位應當自行申報、按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非因不可抗力等法定事由不得緩繳、減免。職工應當繳納的社會保險費由用人單位代扣代繳,用人單位應當按月將繳納社會保險費的明細情況告知本人;

用人單位未按規定申報應當繳納的社會保險費數額的,按照該單位上月繳費額的百分之一百一十確定應當繳納數額,繳費單位補辦申報手續後,由社會保險費徵收機構按照規定結算。

綜上所述,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係後,應當及時簽訂勞動合同和辦理社會保險,兩者缺一不可都屬於勞動法律規定的內容,兩者並沒有必然聯絡,即便是勞動合同未簽訂也可以辦理社會保險繳納登記手續,這麼做能夠更好的保護勞動者的合法利益不受到侵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