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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單位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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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單位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

勞動保障是指以保護勞動者的基本權益所採取的一切措施和行為的總和。勞動保障制度的目的就是以保障勞動者的合法權益為目的的,這是區別於其他對勞動關係調整的法律制度。勞動保障的內容是主體的獨立人格、法律地位和物質利益。主體的獨立人格是獲得法律地位的前提,而獨立的法律地位又是實現物質利益的前提。勞動保障首先要確立和維護勞動者和用人單位的獨立人格和法律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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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單位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

  《勞動法》第72條明確規定:“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必須依法參加社會保險,繳納社會保險費用。”《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條列》第十條規定:“企業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由企業按月直接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繳納;職工個人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由其所在單位按月代收後,隨同企業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向當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解繳。”
  首先,社會保險具有強制性。也就是說社會保險費的徵繳及繳費比例等都是由國家法律政策強制規定的,不是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而定的。如:勞動部《關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