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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婚先孕單位可以辭退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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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婚先孕單位可以辭退嗎

跟男性職工比起來,女性職工有一項專屬的權利,就是生育權,法律保障婦女的生育權,任何人不得隨意剝奪或者侵犯他人的生育權,尤其是用人單位。

那麼未婚先孕的職工可以辭退嗎?

有的用人單位直接規定“未婚先孕”的職工單位可以直接辭退,在沒有其他辭退理由的情況下,這就侵犯了女性職工的生育權,不符合我國對於女性職工賦予特殊保護的立法原意。

首先,根據法律規定,任何的用人單位都不能因為公司的女職工結婚、懷孕、哺乳期減少女職工應得的工資、辭退女職工或者是單方面解除勞動合同。

其次,值得注意的是,法律規定中提到的懷孕並沒有說是結婚後懷孕還是"未婚先孕",可以說,未婚先孕的女職工也是在法律特殊保護範圍內的。女職工在與公司簽訂合同時,公司可能會制定一些規章制度,而在規章制度中,公司可能會規定女職工如果未婚先孕,公司可以無理由辭退,不需要支付補償金。這種規章制度顯然是違反法律規定的,如果公司以此為由辭退女職工,公司的行為也是違法的,因為違反法律的規章制度不能作為合法行為的依據,本身就沒有法律效力

那麼,什麼情況下,單位可以辭退職工呢?

根據勞動法的規定,要是勞動者存在下面這些情形的話,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1、勞動者的行為嚴重違反公司制定的規章制度。

2、試用期間,勞動者被證明不符合公司的錄用條件的。

3、勞動者的行為嚴重違反公司的規章制度,給公司造成重大損害的。

4、公司的職工同時在其他公司上班,而且嚴重影響到本公司的工作,用人單位已經對勞動者提出這個問題,勞動者仍然拒不改正。

5、用人單位和勞動者之間簽訂的勞動合同是無效的。

6、勞動者犯罪,依法需要被追究刑事責任。

相關法律規定如下: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第四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後,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第四十二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條、第四十一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

(一)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作業的勞動者未進行離崗前職業健康檢查,或者疑似職業病病人在診斷或者醫學觀察期間的;

(二)在本單位患職業病或者因工負傷並被確認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

(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

(四)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的;

(五)在本單位連續工作滿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五年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佈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第四十八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勞動者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繼續履行;勞動者不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已經不能繼續履行的,用人單位應當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條規定支付賠償金。

第八十七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綜上所述,用人單位如果是違法勞動法的規定解除了與勞動者的合同,用人單位需要給勞動者支付經濟賠償金。用人單位僅僅是以女職工未婚先孕為由辭退女職工的,女職工可以向用人單位請求經濟賠償金。女職工未婚先孕並不是刑事犯罪,不在可以辭退的範圍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