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懷孕可以入職麼 | 用人單位可以辭退嗎?

勞動關係 閱讀(8.07K)

懷孕可以入職麼,用人單位可以辭退嗎?

在我國勞動法中有這樣一條規定,勞動既是我們的權利也是我們的義務,因此我們每個人都終將走入社會工作。個人選擇什麼樣的工作與很多因素有關,諸如興趣愛好、專業知識以及特長等,不同的工作也有自己的工作要求,有時候入職前體檢是必要的,而作為女性懷孕可以入職麼,用人單位如何保障孕婦的權利。

一、懷孕可以入職,但不符合工作條件的仍然可以辭退

《勞動合同法》第8條規定“用人單位有權瞭解勞動者與勞動合同直接相關的基本情況,勞動者應當如實說明。”這裡強調勞動者需要如實說明的是“與勞動合同直接相關的基本情況。”如果勞動者隱瞞的情況正是用人單位招聘員工必須排除的條件,如員工謊報學歷或工作經歷等與崗位密切相關的資訊內容,則該勞動合同可視為員工以欺詐手段簽訂的勞動合同,自始無效,入職手續中有約定相關免責條款,單位就可以無償辭退該員工。而員工懷孕是其個人隱私,此不屬於勞動者必須如實說明的內容,其有權不予告知,且懷孕是女性公民享有的基本權利,是基本人權。如果用人單位招聘員工所排除的條件違背基本人權和社會常理,是違反法律規定的,該條件是無效的,單位不能據此違法辭退員工。即使是特殊崗位,如飯店招聘禮儀小姐、所需崗位需要經常出差,所需崗位勞動強度大等情況,雖說其懷孕與否對履行這些崗位職責直接密切相關,但出於婦女權益保護和反對就業歧視的更高法律訴求和出發點,這樣做也是行不通的。根據以上分析,正常情況下,當然不能違法辭退這種員工啦,而且產假待遇還得給她。但是不是意味著處於“三期”(孕期、產假期、哺乳期)的女職工用人單位都不能辭退?一辭退就得給補償金?她們就有尚方寶劍,可以為所欲為?答案當然是否定的。根據《勞動合同法》第39條的規定:勞動者有下列六種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並可以不支付經濟補償金:

1、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2、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3、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4、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5、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6、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這個規定是針對所有勞動者而言的,不論男女,也不論是否處於“三期”,勞動者只要有以上6個條款中的任一款行為,而且企業有充足的證據證明,一樣可以給予無償辭退!

二、懷孕假期

第一、保胎假,工資按照病假

保胎假是由醫生開證明,所以按病假待遇發放工資。

第二、產前假,工資按八成發。

懷孕7個月以上,如工作許可,經本人申請,單位批准,可請產前假兩個半月。部分屬於地方法規規定必須給假的情況,單位應批准其休假,工資按照員工以往每月實發工資標準的八成發。

第三、產假,生育津貼

在實行生育保險社會統籌的地區,支付標準按本企業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標準支付;在沒有開展生育保險社會統籌的地區,生育津貼由本企業或單位支付,標準為女職工生育之前的基本工資和物價補貼。

產假包括:98天 30天(晚育) 15天(難產) 15天(多胞胎每多生一個嬰兒),領生育津貼。生育津貼是國家補貼給企業,用來發放產假期間工資的,但它的計算方法與公司在社保處的申報工資基數有關,所以實際中的生育津貼與產假工資並不相等,所以有規定:產假工資和生育津貼,就高領取,簡單說來就是:

1、如果員工的產假工資(即員工以往每月的實發工資標準,下同)高於生育津貼,那就按產假工資發員工就ok,生育津貼下來,歸企業.

2、如果員工的產假工資低於生育津貼,那可以先按產假工資發員工,然後生育津貼下來,將與產假工資的差額補給員工,剩下的還是歸企業.

第四,哺乳假,六個半月按照工資八成發,再延長期間按七成發。

女職工生育後,若有困難且工作許可,由本人提出申請,經單位批准,可請哺乳假六個半月,工資按員工以往每月實發工資標準的八成發,再延長期間按七成發。

現實中有很多的女職工在入職前隱瞞自己已經懷孕的事實,在入職後才提出自己已經懷孕,需要請孕假,這種現象很普遍但事實上法律並沒有將其列入違法的情形,上文我們提到女子懷孕屬於一種個人隱私,不屬於勞動合同中必須主動告知的內容,當事人有權利不告知用人單位,但是懷孕可以入職麼在用人單位詢問後存在虛假、隱瞞的用人單位可能會解除勞動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