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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合同法工時天數法律是如何規定的

平均工資 閱讀(2.78W)

勞動法是我國為了保護相應勞動者設立的一類法律,對勞動者的日常生活和工作時間都有著較為嚴格的保護。規定我國勞動者每週必須休息一天,工作時間按小時的每月不得超過每天8小時的工作規定。那勞動合同法工時天數法律是如何規定的呢,下面小編就這類問題為大家進行解答。

勞動合同法工時天數法律是如何規定的

一、勞動合同中工作時間規定

有些企業因工作性質和生產特點不能實行標準工時制度,應保證勞動者每天工作不超過8小時、每週工作不超過40小時、每週至少休息一天。此外,根據一些企業的生產實際情況還可實行不定時工作制和綜合計算工作制。實行不定時工作制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的企業應按勞動部《關於企業實行不定時工作制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的審批辦法》(勞部發〔1994〕503號)的規定辦理審批手續。

勞動糾紛律師注意到:有些單位實行工作日為週一到週六,週日休息;每天早9晚5、中午休息1.5小時的制度是不需要勞動部審批。

《勞動法》第四十一條有關延長工作時間的限制包括正常工作日的加點、休息日和法定休假日的加班。即每月工作日的加點、休息日和法定休假日的加班的總時數不得超過36小時。在國家立法部門沒有作出立法解釋前,應按此精神執行。依據《勞動法》第四十四條規定,休息日安排勞動者加班工作的,應首先安排補休,不能補休時,則應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資報酬。補休時間應等同於加班時間。法定休假日安排勞動者加班工作的,應另外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資報酬,一般不安排補休。

勞動糾紛律師注意到:如果單位安排加班超過36小時,將面對“由勞動行政部門給予警告,責令改正,並可以處以罰款”,而對勞動者繼續享有1.5倍工資。

依據勞動部《關於企業實行不定時工作制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的審批辦法》第五條的規定,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採用的是以周、月、季、年等為週期綜合計算工作時間,但其平均日工作時間和平均周工作時間應與法定標準工作時間基本相同。也就是說,在綜合計算週期內,某一具體日(或周)的實際工作時間可以超過8小時(或40小時),但綜合計算週期內的總實際工作時間不應超過總法定標準工作時間,超過部分應視為延長工作時間並按《勞動法》第四十四條第一款的規定支付工資報酬,其中法定休假日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按《勞動法》第四十四條第三款的規定支付工資報酬。而且,延長工作時間的小時數平均每月不得超過36小時。

勞動糾紛律師提醒:雖然實行不定時工作制和綜合計算工時制,但也不能超過規定的工作時間。

《關於職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時間和工資折算問題的通知》(勞社部發[2008]3號)中規定:制度工作時間的計算:年工作日:365天-104天(休息日)-11天(法定節假日)=250天;季工作日:250天÷4季=62.5天/季;月工作日:250天÷12月=20.83天/月;工作小時數的計算:以月、季、年的工作日乘以每日的8小時。

日工資、小時工資的折算為:日工資:月工資收入÷月計薪天數;小時工資:月工資收入÷(月計薪天數×8小時)。月計薪天數=(365天-104天)÷12月=21.75天。

我國對待這類問題都有著較為明確的說明和規定。對勞動者的工作時間和休息時間都有較為明確的規定,任何單位不得違反這類規定,一旦勞動者進行相應的舉報,我國相應的勞動機關予以嚴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