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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用期辭職工資如何計算

勞動合同 閱讀(2.82W)

試用期辭職工資如何計算

有的勞動者在試用期內就覺得可能這份工作不太適合自己,另外單位給予的福利待遇也不是很好,於是在簽訂了勞動合同之後,雖然仍在試用期內,也會向單位提出辭職。而這個時候畢竟勞動者還是實際了上了一段時間班,理應按照具體情況支付工資。那試用期辭職工資如何計算呢?下文中小編為你做詳細解答。

一、試用期辭職工資如何計算

第一,在試用期辭職,公司原則上是不能扣除你工資的,除非你在職期間給公司造成了什麼財產損失,正常情況下,試用期辭職應在提前三日告知公司人事部門,工資在離職那天當面結清;

第二,在公司常規發薪之日再發放給你。

二、試用期可以隨時辭職嗎

《勞動法》和《勞動合同法》關於試用期的規定是一項特殊規定,目的在於促進勞動力資源合理配置。在試用期內,用人單位可以對勞動者的內在能力及素質是否與應聘崗位相匹配作全面考察,綜合判斷勞動者是否完全符合錄用條件。對於不符合錄用條件的,用人單位可以即時通知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而勞動者在試用期也可以對用人單位工作環境、工作條件及發展前景等進行考察,從而決定是否繼續工作。在試用期內,勞動者不願留任的,可以提前三天通知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

勞動者在試用期內可以隨時通知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如果勞動者因此提出辭職的,無需承擔違約責任。那麼,在試用期內提出辭職是否需要承擔賠償責任呢?根據《勞動部辦公廳關於試用期內解除勞動合同處理依據問題的覆函》第3款規定:用人單位出資(指有支付貨幣憑證的情況)對職工進行各類技術培訓,職工提出與用人單位解除勞動關係的。如果在試用期內,則用人單位不得要求勞動者支付該項培訓費。如果是由用人單位出資招用的職工,職工在合同期限內(包括試用期)解除與用人單位的勞動合同,則該用人單位可按照《違反〈勞動法〉有關勞動合同規定的賠償辦法》第四條第(一)項的規定向職工索賠。

小編就為大家介紹到此。實踐中,有的單位以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沒有工作幾天為由,在其辭職的時候不支付工資,而單位這樣的行為顯然是違法的。勞動者此時可以向單位所在地的勞動監察大隊進行投訴,因此造成了損失的,還可以要求單位作出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