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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用期內辭職工資什麼時候結算

勞動關係 閱讀(1.97W)

試用期內辭職工資什麼時候結算

法律允許員工在試用期內向單位提出辭職要求,但此時需要提前三天通知用人單位,以免給單位造成經濟損失。而現實中,有的人認為在試用期內一方面是沒轉正,另一方面本身也沒有實際工作幾天,是不是就沒有工資了。但其實並不是這樣的,試用期內辭職也是要支付工資的,那通常試用期內辭職工資什麼時候結算呢?請一起在下文中進行了解吧。

一、試用期內辭職工資什麼時候結算

試用期離職工資在辦理離職手續交接的時候,一併計算且發放給離職的勞動者。

二、試用期工資的法律規定是怎麼樣的

《勞動法》第二十條 勞動者在試用期的工資不得低於本單位同崗位最低檔工資或者勞動合同約定工資的百分之八十,並不得低於用人單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資標準。

(一)勞動者和用人單位勞動合同雙方當事人在勞動合同里約定了試用期工資,而約定的試用期工資又高於本條規定的標準的,按約定執行。

在德國,對於試用期工資待遇問題,首先看勞資雙方有沒有約定,再看工資協定中有沒有相應規定。如果既沒有約定,工資協定中也沒有相應規定,試用期工資待遇應和正式工的工資待遇一致。

(二)約定試用期工資應當體現同工同酬的原則。試用期間勞動者提供的價值不意味一定小於正式工,所以不能當然地認為試用期間勞動者的工資就是最低標準,這不符合同工同酬的原則。這樣理解也扼制了用人單位的利益驅動,為使用廉價勞動力提供便利而濫用試用期。同工同酬原則還體現在用人單位必須為試用期間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這是用人單位的法定義務,不能為了降低企業成本而逃避。

(三)勞動者在試用期的工資,本條實際上規定了兩個最低標準:

1、不得低於本單位同崗位最低檔工資;

2、或者勞動合同約定工資的百分之八十。這就存在著按哪一個標準執行的問題,正確的理解應當是條文裡兩者相比取其高。

(四)勞動者在試用期的工資不得低於用人單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資標準不得低於最低工資勞動法第四十八條規定,國家實行最低工資保障制度。用人單位支付勞動者的工資不得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

最低工資是一種保障制度。它確保了職工在勞動過程中至少領取最低的勞動報酬,維持勞動者個人及其家庭成員的基本生活,最低工資保障制度確立了將勞動者因探親、結婚、直系親屬死亡按規定休假期間,以及依法參加國家和社會活動,視為提供了正常勞動的規定,從法律上排除了企業以非勞動者本人原因沒有提供正常勞動為由拒付工資的可能性。最低工資制度是法定最低標準條款,勞動者在試用期的工資不得低於本單位同崗位最低檔工資或者勞動合同約定工資的百分之八十,並不得低於用人單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資標準。對違反最低工資保障制度的企業,勞動者本人可以按照有關規定,要求有關部門進行處理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本站小編就為大家介紹到此。實踐中,即使是在試用期內,可能員工本身沒有提供幾天的實際勞動,但用人單位也是應當在其辭職的時候,結算清楚工資報酬的,否則單位的行為就是違法的,需要承擔不利的法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