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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法合同到期公司不續簽合同 | 可以索要賠償嗎?

勞動合同 閱讀(2.13W)

針對勞動合同到期,很多員工都有這樣的看法,認為:合同到期了,自己和用人單位的僱傭和被僱傭關係自然而然就結束了,所以如果單位沒有提出續簽的要求也是正常和合理的,自己是沒有理由索要任何賠償的。那麼,究竟勞動法合同到期公司不續簽合同,可以索要賠償嗎?

勞動法合同到期公司不續簽合同,可以索要賠償嗎?

合同自然終止也要補償

按照舊法的規定,只有在用人單位單方面解除或主動提出解除未到期的勞動合同時,無過錯的勞動者才會獲得補償;如果是合同到期終止,一般情況下勞動者不會得到任何補償。而在新法中,這一被執行了12年的規定將被顛覆。《勞動合同法》中規定,除勞動者原因不能續約的外,勞動合同終止用人單位也要支付經濟補償,其標準與解除長期勞動合同的標準完全一樣,這在第四十四條和四十六條中得以體現。   

新法的這一規定屬國際通行做法,是對誠信履行勞動合同員工的一種鼓勵,也體現了員工離職後使其生活有所保障的一種人文關懷。而對於補償標準是否過高的問題,有專家認為,這依賴於企業內部制度和經營管理水平是否也在同步提高。只要是守法的企業,成本應該不會大增。 按照新的勞動合同法,除非在同等或以上條件下你自己不願意續簽,否則,用人單位是要支付經濟補償的。 法條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四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合同終止: (一)勞動合同期滿的; 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佈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以上就是勞動法合同到期公司不續簽合同,可以索要賠償的相關法律依據。合同到期,雙方是面臨著是否繼續合作的問題。如果不是因為員工本身工作的原因,如果公司不想再繼續聘用該員工,那麼必須提前書面進行通知,如果沒有,那麼員工是權力提出索賠要求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