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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法合同到期後公司不續簽賠償金怎麼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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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法合同到期後公司不續簽賠償金怎麼算?

一、勞動法合同到期後公司不續簽賠償金怎麼算?

用人單位提出不續簽的,應該支付勞動者經濟補償金,工作1年支付1個月工資;如果勞動者存在《勞動合同法》14條的情況下要求續簽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話,用人單位拒絕續簽違法,應該支付勞動者賠償金,工作1年支付2個月工資。

二、不續簽,如何進行經濟補償

1、根據勞動者合同期滿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計算,以拿到手的工資為準。

2、《勞動合同法》第46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3、第四十四條【勞動合同終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合同終止:

(1)勞動合同期滿的;

(2)勞動者開始依法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

(3)勞動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蹤的;

(4)用人單位被依法宣告破產的;

(5)用人單位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撤銷或者用人單位決定提前解散的;

(6)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從上述條文來看,除非在勞動合同到期後,公司以原條件或更好的條件要求與員工續約但員工不續約,無其他情況下公司都應給予員工經濟補償。

經濟補償的金額應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的月工資按照勞動者應得工資計算,包括計時工資或者計件工資以及獎金、津貼和補貼等貨幣性收入。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12個月的平均工資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按照當地最低工資標準計算。勞動者工作不滿12個月的,按照實際工作的月數計算平均工資。

我國勞動法針對勞動者和用人單位的簽訂合同的要求是很嚴格,我們作為勞動者簽訂合同時也要認真閱讀相關合同內容,這是對自己的權利和義務負責的表現,這樣出現侵權行為時,我們可以依法維護自身利益。譬如到期不續簽的賠償方式以及賠償金額,我們必須要好好了解。以上就是本站小編整理的內容。本站有線上律師,如果您有任何的疑惑,歡迎您隨時諮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