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遲到辭退違反勞動合同法嗎?

勞動合同 閱讀(3.02W)

遲到辭退違反勞動合同法嗎?

勞動法的制定不僅保障力勞動者的合法權益,也規定了勞動者的法律義務。當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之間出現矛盾及利益衝突時,我們就需要用法律來解決問題。那麼在公司遲到辭退違反勞動合同法嗎?下面本站的小編為您講解勞動法有關辭退的相關規定。

用人單位單方解除勞動合同,分三種:

一、用人單位隨時解除勞動合同。

根據《勞動法》第二十五條的規定,勞動者有下列情況,用人單位可以隨時解除勞動合同:

1、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2、嚴重違反勞動紀律或者用人單位規章制度的;

3、嚴重失職,營私舞弊,對用人單位利益造成重大損害的;

4、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5、被勞動教養的。

二、用人單位需要提前30天書面通知勞動者本人才能解除勞動合同。

根據《勞動法》第二十六條的規定,發生下列情況,用人單位提前30天書面通知勞動者本人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1、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2、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3、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原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當事人協商不能就變更勞動合同達成協議的。

用人單位根據上述情況解除勞動合同的,需要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金。

三、經濟性裁員。

根據《勞動法》第二十七條的規定,出現下列情況,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向工會或者全體職工說明情況,聽取工會或者職工的意見,經向勞動行政部門報告後,可以裁減人員:

1、用人單位瀕臨破產進行法定整頓期間;

2、生產經營狀況發生嚴重困難。用人單位根據上述情況解除勞動合同的,需要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金。

四、相關法律條文

《勞動合同法》中還規定了勞動合同解除的手續及合同終止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三條 用人單位單方解除勞動合同,應當事先將理由通知工會。用人單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或者勞動合同約定的,工會有權要求用人單位糾正。用人單位應當研究工會的意見,並將處理結果書面通知工會。

第四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合同終止:

(一)勞動合同期滿的;

(二)勞動者開始依法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

(三)勞動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蹤的; (四)用人單位被依法宣告破產的;

(五)用人單位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撤銷或者用人單位決定提前解散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以上就是本站小編為您整理的有關勞動合同法關於的辭退的相關知識。遲到辭退違反勞動合同法嗎,相信您已經有了答案。遲到雖不會被辭退,但是嚴重違反勞動紀律或者用人單位規章制度的,用人單位有權給予辭退。希望小編的解答能夠幫助到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