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勞動合同到期能辭退員工嗎?
勞動合同到期,用人單位不可以隨意辭退勞動者。用人單位提出不續簽的,應該支付勞動者經濟補償金,工作1年支付1個月工資。員工的月工資太高,即高於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3倍,經濟補償金只按職工月平均工資3倍的數額支付,並且計算的最高年限不超過12年。如果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原來勞動條件,員工仍然不續簽的,則不進行經濟補償。
如果單位降低原來勞動條件,員工不續簽的話,可以要求經濟補償。勞動者不續簽的話,除非是以用人單位提供的新的勞動合同約定的條件降低為由才有經濟補償金,否則無經濟補償金。
二、勞動合同主要包括哪些條款?
1、用人單位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
2、勞動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證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證件號碼;
3、勞動合同期限;
4、工作內容和工作地點;
5、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
6、勞動報酬;
7、社會保險;
8、勞動保護、勞動條件和職業危害防護;
9、法律、法規規定應當納入勞動合同的其他事項。
三、試用期內不發工資怎麼辦?
1、勞動者可以到當地勞動局勞動監察投訴。
2、可以到當地勞動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要求支付工資。如果未簽訂勞動合同,可以要求支付未簽訂勞動合同的雙倍工資。如果是以拖欠工資提出的解除勞動關係,還可以要求支付經濟補償金。用人者單位超過一定期限不與勞動者簽訂合同是不合法的,用人者拖欠工資或者不發工資的,都可以要求賠償;只要員工付出了勞動,用人單位就應該支付報酬。
綜上所述,大部分勞動合同都有期限,如勞動合同到期,雙方就是否續簽協商,公司不能單方面辭退員工。公司以降低工資為由迫使員工辭職的,公司也要支付經濟補償金。雙方續簽合同,應當在合同文字上簽字,續簽後,勞動關係繼續保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