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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合同法遲到扣工資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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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合同法遲到扣工資嗎?

在生活和工作中,用人單位都會與員工簽訂勞動合同,建立勞動關係,除了規定的內容之外,還有其他的細節內容需要根據公司規定和自身的情況而定,但必須是在合乎法律規定的範圍內。那麼,勞動合同法遲到扣工資嗎?下面就將這一問題進行解答,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

一、勞動合動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是為了完善勞動合同制度,明確勞動合同雙方當事人的權利和義務,保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構建和發展和諧穩定的勞動關係而制定的法律。

二、勞動合同法罰款解讀

1982年國務院頒佈施行的《企業職工獎懲條例》第十一條、第十二條規定了企業的罰款權,這是我國勞動法律關係中對企業職工罰款的直接法律淵源。然而,《企業職工獎懲條例》已經在2008年1月15日廢止。也就是說,2008年1月15日以後,用人單位已經不能再根據該條例的規定在規章制度中設立罰款條款了。

可現實中很多用人單位仍然在規章制度中賦予自己對員工罰款的權利,且這種做法還被一些法律理論和實踐所接受。理由有二:

1、法律既要維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又要考慮保障企業和僱主進行正常、有效的勞動管理和企業管理,維護企業和僱主的合法權益。法律對維護職工合法權益和提高企業管理效益二者都要兼顧;

2、勞動者肆意遲到等行為應屬於違反勞動紀律,用人單位應當有權在規章制度或企業獎懲制度中,對此類行為進行一定的處罰,以實現雙方的權利義務平等。

(三)相關法律條文

1、我國《勞動法》第4條規定:“用人單位應當依法建立和完善規章制度,保障勞動者享有勞動權利和履行勞動義務。”

2、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19條規定:“用人單位根據《勞動法》第4條之規定,通過民主程式制定的規章制度,不違反國家法律、行政法規及政策規定,並已向勞動者公示的,可以作為人民法院審理勞動爭議案件的依據。”

3、2008年1月1日起實施的《勞動合同法》第4條規定:“用人單位應當依法建立和完善勞動規章制度,保障勞動者享有勞動權利、履行勞動義務。用人單位在制定、修改或者決定有關勞動報酬、工作時間、休息休假、勞動安全衛生、保險福利、職工培訓、勞動紀律以及勞動定額管理等直接涉及勞動者切身利益的規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項時,應當經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全體職工討論,提出方案和意見,與工會或者職工代表平等協商確定。在規章制度和重大事項決定實施過程中,工會或者職工認為不適當的,有權向用人單位提出,通過協商予以修改完善。用人單位應當將直接涉及勞動者切身利益的規章制度和重大事項決定公示,或者告知勞動者。

(四)綜上

由上述可知,勞動合同法並沒有規定遲到扣工資,而是規定了用人單位的罰款權,用人單位據此賦予自己對員工罰款的權利。用人單位制定涉及職工切身利益的規章制度時,一是要經職工討論,二是公示或者告知職工,三是不得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如果用人單位有關員工遲到扣工資的規定符合這三個條件的情況下制定是不違法的。

以上就是關於勞動合同法遲到扣工資嗎這一問題的相關解答,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總之,用人單位根據合法的規章制度扣工資,是合法的,但是一定要遵循最低工資制度。如果大家還有其他方面的問題需要了解,可以諮詢本站的網站,我們有專業的律師,為您答疑解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