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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合同解除證明的用處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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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合同解除證明的用處是什麼?

一、勞動合同解除證明的用處是什麼?

勞動者被解除勞動合同後失業,如果要享受失業保險待遇,需要提供單位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書面證明,否則勞動保障部門是不予辦理的。因此,勞動者離職時要索要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書面證明。

《勞動合同法》第89條規定: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未向勞動者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書面證明,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改正;給勞動者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證明書的主要作用是為了給你以後入職的單位出示,來證明你與原用人單位已經解除了勞動關係,只有這樣新的用人單位才會正式錄用你,並與你訂立勞動合同和繳納社保,否則新單位無法判斷你是否還與其他用人單位存在勞動關係。解除勞動合同證明書至少一式三份,一聯存根留用人單位儲存,一份交勞動者儲存,一份放勞動者檔案。

二、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情形有哪些?

1、當勞動者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直接解除勞動合同,不需向勞動者預告:

(1)使用不合格,即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2)嚴重違紀,即嚴重違反勞動紀律或企業規章制度;

(3)給企業造成損害,即嚴重失職,營私舞弊,對企業利益造成重大損害的;

(4)承擔刑事責任,即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2、當勞動者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也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但要提前30天以書面形式預告勞動者本人:

(1)勞動者患病或因公負傷,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工作的;

(2)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調整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3)企業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原合同無法履行,經當事人雙方協商不能就變更合同達成此協議的。

3、用人單位還可以通過裁員的形式解除企業勞動合同,但必須符合這樣的條件:

(1)企業瀕臨破產進行法定整頓期間,確需裁員;

(2)企業生產經營狀況發生嚴重困難,確需裁員。

綜上所述,不管是出於什麼原因和單位解除勞動關係,勞動者都可以拿到一份勞動合同解除證明。有了這份材料,勞動者暫時不找工作的,如果社保繳納滿一年,就可以到社保局辦理領取失業金手續。一般來說,勞動者到新單位工作,會要求提供這份證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