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籌備期間企業勞動爭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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籌備期間企業勞動爭議

勞動糾紛是現實中較為常見的糾紛。用人單位與勞動者之間由於各種原因,雙方產生糾紛也是難以避免的事情。勞動糾紛的發生,不僅使正常的勞動關係得不到維護,還會使勞動者的合法利益受到損害,不利於社會的穩定。因此,應當正確把握勞動糾紛的特點,積極預防勞動糾紛的發生。而中國當前處理勞動爭議的機構為: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地方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和地方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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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勞動爭議調解的程式

根據上述規定,勞動部制定並頒佈了《企業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組織及工作規則》企業勞動爭議調解的程式包括下述幾個階段:
1、申請與受理。當事人的調解申請應當做到:爭議事實清楚,儘可能有依據和證據,調解請求具體可行。根據當事人的書面或口頭申請,進行立案的準備工作。包括:審查當事人的資格,是否與本案爭議事實具有直接的利害關係,爭議事實是否屬於勞動爭議範圍,爭議型別是否屬於企業調解委員會受理範圍等。然後,通知當事人立案調解。
2、實施調解。根據爭議事實與調解請求,研究爭議事實和是非界限,擬訂調解方案,實施調解。調解方式可以是正式的,如召開調解庭;也可是非正式的,如各種形式的談話。
3、製作調解文書。調解成功即製作調解協議書,為雙方當事人執行和解協議的書面依據。調解協議書包括如下內容:當事人的有關情況,主要爭議事實,達成和解協議的主要依據、意見和實施方案。經調解委員會調解達成的協議,當事人應當履行,但不具有強制的法律效力
調解不成功即製作調解意見書,反映調解人的意見,供仲裁機構或人民法院參考。調解意見書包括如下內容:當事人的有關情況,主要爭議事實,未達成和解協議的原因等。
4、調解不成功,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從知道或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害之日起60日內,在一個月內實施調解時間可以排除)仍可以申請仲裁;調解成功,當事人翻悔的,在法定期限內,也可以申請仲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