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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職證明和解除勞動合同證明有什麼不同之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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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職證明和解除勞動合同證明有什麼不同之處

大多數公司員工在離職時都會辦理離職的相關手續,比如離職證明或者解除勞動合同證明之類的。那離職證明和解除勞動合同證明有什麼不同之處呢?今天我們就來分析並講解離職證明和解除勞動合同證明有什麼不同之處。接下來請看本站小編為你帶來的相關知識。

一、解除勞動合同證明與離職證明的:

1、離職證明是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解除勞動關係的書面證明,是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解除勞動關係後必須出具的一份書面材料。其模版如下:

離職證明

  茲有 (姓名)同志於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期間在我公司擔任 職務,在職期間,工作努力,無不良工作表現。現因 原因申請離職,並已正式辦理離職等相關手續。以後其一切相關事宜均與我司無關。

  特此證明

   公司單位(蓋章)

   年 月 日

2、解除勞動合同證明指勞動合同法規定用人單位未向勞動者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書面證明,給勞動者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其模版如下:

解除勞動合同證明

  茲有本單位職工 ,性別 ,身份證號碼

  勞動合同型別為 ,(有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以完成一定工作為期限勞動合同),工作崗位為 ,勞動合同起止時間為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本單位實際工作年限起於 年 月 日,共 年 個月。因(1)勞動合同期限屆滿,(2) ,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 條第 款第 項規定,本單位於 年 月 日終止(解除)與該職工的勞動合同。

  特此證明。

  用人單位蓋章

  年 月 日

  注:本證明書一式四份,原合同雙方當事人、失業保險機構、社保經辦機構各一份。

二、解除勞動合同證明與離職證明的區別:

  1、離職證明,是表示是員工自己主動、單方面解除勞動合同。

  2、解除勞動合同書,是表示用人單位和員工協商解除勞動合同。

  3、其二者的區別是在與勞動補償方面會不同。

  4、無論是離職證明還是解除勞動合同書,均表示與原用人單位在法律上沒有勞動關係了,不影響你和新的用人單位簽訂勞動合同。

離職證明指的是勞動者脫離原職位,嚴格意義上來說,離職證明並沒有使勞動者與用人單位解除勞動關係。而解除勞動合同證明則證明勞動者與用人單位解除了勞動關係。

綜上所述,離職證明和解除勞動合同證明有什麼不同你瞭解了嗎?離職證明就是離職員工單方面的找公司解除勞動合同,而解除勞動合同就是員工與公司雙方共同作用協商的解除勞動合同。一種是單方面,一種是雙方,因此勞動補償會有所不同。雙方面的解除勞動合同關係,即解除勞動合同證明才是在真正意義解除了雙方的勞動關係,而離職證明並不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