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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合同法時效具體是如何規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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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勞動合同法時效具體是如何規定的?

勞動合同法時效具體是如何規定的?

勞動合同時效15天的訴訟時效應當沒有什麼爭議,主要是60天的訴訟時效,理論界和實務界有不同的理解。理論界有認為是除斥期間,有人為是訴訟時效。實務界大多數人為是訴訟時效。勞動仲裁委和法院為保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維護穩定、建立和諧社會,一般而言,即使過了60天,也會予以審理。

至於發生在工廠裡的工傷、人身傷害等事項,到法院起訴後,法院一般也會建議到勞動仲裁委申請仲裁,除非是非常明顯的個人傷害,才適用法律中規定的訴訟時效(1年、2年)。

勞動合同的生效時間一般是合同成立的時候。法律的具體規定是勞動合同自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文字上簽字或者蓋章生效,但值得注意的是,勞動合同的生效,並不代表勞動關係建立,勞動關係建立是自用工之日起才算。

相關法律依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十條 建立勞動關係,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已建立勞動關係,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用工前訂立勞動合同的,勞動關係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二、勞動合同的期限怎麼規定的?

根據《勞動合同法》 的規定,勞動合同的期限分為3種:固定期限、無固定期限和以完成一定工作為期限。

1、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合同終止時間的勞動合同。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可以是較短的半年、2年,也可以是較長的5年、10年,具體期限長短應根據用人單位情況、崗位情況和勞動者情況自主確定。

2、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無確定終止時間的勞動合同。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有下列情形之一,勞動者提出或者同意續簽、訂立勞動合同的,除勞動者提出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外,否則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1)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的;

(2)用人單位初次實行勞動合同制度或者國有企業改制重新訂立勞動合同時,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十年的;

(3)連續訂立二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且勞動者沒有勞動合同法規定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情形,續訂勞動合同的。

此外,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不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視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已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3、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以某項工作的完成為合同期限的勞動合同。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訂立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

綜上所述,勞動爭議申請仲裁的時效期間為一年。仲裁時效期間從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計算。勞動關係存續期間因拖欠勞動報酬發生爭議的,勞動者申請仲裁不受規定的仲裁時效期間的限制;但是,勞動關係終止的,應當自勞動關係終止之日起一年內提出。還需要看有沒有時效中止、中斷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