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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合同上面的工資標準具體是怎麼規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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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資標準就是崗位談好的工資總額,這只是工資,就是每個月按照多少錢發放工資。很多公司的工資標準裡面還包括了績效工資,就是從工資中拿出一定比例作為考核工資,還有各類補貼。最後組成了所謂的工資標準。

勞動合同上面的工資標準具體是怎麼規定的?

勞動合同中工資按照一般承諾多少就應該寫多少,試用期工資有明文規定的不低於約定工資的80%並且不低於當地最低工資,績效和考勤和崗位工資應該明確數額或計算方法。

按照法律規定勞動者在試用期的工資不得低於本單位相同崗位最低檔工資或者勞動合同約定工資的百分之八十,並不得低於用人單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資標準。

勞動合同中工資數額按雙方約定如實填寫。如果工資分為基本工資、崗位工資等,為避免發生糾紛,應該一一寫明。

如果勞動合同中對於工資數額未做詳細的約定,雙方可以補充簽訂薪資確認單或薪資構成協議,作為勞動合同的補充與勞動合同有同樣的效力。

勞動合同中工資按照一般承諾多少就應該寫多少,試用期工資有明文規定的不低於約定工資的80%並且不低於當地最低工資,績效和考勤和崗位工資應該明確數額或計算方法。

相關法律依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十八條 勞動合同對勞動報酬和勞動條件等標準約定不明確,引發爭議的,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重新協商;協商不成的,適用集體合同規定;沒有集體合同或者集體合同未規定勞動報酬的,實行同工同酬;沒有集體合同或者集體合同未規定勞動條件等標準的,適用國家有關規定。

綜上所述,勞動者在與用人單位簽訂勞動合同的時候,按照法律規定勞動合同裡面的內容一定要包括工資待遇標準以及發放方式,否則該勞動合同是不符合規定的,勞動合同上面的工資應當如實怎樣進行填寫,並且不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收入標準,否則屬於違法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