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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合同到期公司降薪續簽合同怎麼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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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勞動合同到期公司降薪續簽合同怎麼辦?

勞動合同到期公司降薪續簽合同怎麼辦?

勞動合同到期公司降薪續簽合同的,屬於用人單位違反《勞動合同法》,勞動者可以拒絕,並要求用人單位支付補償金和辦理離職手續。存在勞動糾紛可以到當地的人力資源與社會保障局申請勞動仲裁,要求用人單位支付補償金並辦理離職手續。

《勞動合同法》

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二)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並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四)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二、勞動合同到期後不續簽但繼續工作怎麼認定勞動關係

勞動合同的續訂是指勞動合同期滿後,當事人雙方經協商達成協議,繼續簽訂與原勞動合同內容相同或者不同的勞動合同的法律行為。《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一》規定:“勞動合同期滿後,勞動者仍在原用人單位工作,原用人單位未表示異議的,視為雙方同意以原條件繼續履行勞動合同。一方提出終止勞動關係的,人民法院應當支援。”由此可見,如果當事人雙方在原勞動合同期滿後對繼續執行原勞動合同約定的工資和福利待遇標準、勞動條件等沒有提出異議,應當視為雙方預設按照原勞動合同的約定的內容繼續履行。由於“一方提出終止勞動關係的,人民法院應當支援。”勞動合同到期後不續簽但繼續工作的情形屬於勞動合同自動續簽的情形,所以勞動者與用人單位是存在勞動關係的。

需要明確的是,勞動合同是屬於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協商達成一致意見後簽訂的,雙方都應當嚴格按照規定的條款來履行有關義務,對於變相降薪來要求續簽的行為,顯然是屬於侵犯了勞動者的合法權益的,具體情況結合實際而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