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員工辭職需要辦理哪些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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員工辭職需要辦理哪些手續?

一、員工辭職需要辦理哪些手續?

員工辭職需要辦理的手續有:還清公司所有的東西(包括領取要歸還的、申領的備用金等);核對好離職當月的考勤以及結清工資;領取人事部門的離職檔案,包括離職證明、社保繳納憑證、公積金金龍卡和就業失業登記證(有就領取,沒有就不領);儲存好你的勞動合同,以後辦理退休的時候用得到。

二、相關內容拓展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十八條的規定,有下列13種情形之一的,依照勞動合同法規定的條件、程式,勞動者可以與用人單位解除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或者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

1、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協商一致的;

2、勞動者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的;

3、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3日通知用人單位的;

4、用人單位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5、用人單位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6、用人單位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7、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8、用人單位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勞動者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的;

9、用人單位在勞動合同中免除自己的法定責任、排除勞動者權利的;

10、用人單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強制性規定的;

11、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

12、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

13、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在此,需要指出的是:在用人單位沒有違法的情況下,勞動者主動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一般是沒有經濟補償金的。

員工如果因為某些原因決定離職的,需要提前30天以書面的形式正式通知到用人單位,在這期間員工應當按照公司的相關要求對於工作中的各項事務進行完整的交接保證工作能夠繼續順暢的進行,時間期限到了單位必須要無條件辦理離職不得拖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