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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試用期離職需要辦理哪些手續?

勞動關係 閱讀(2.03W)

在試用期離職需要辦理哪些手續?

在試用期離職需要辦理哪些手續呢?根據勞動法規定,勞動者在試用期內可以提前三日提出通知,解除勞動合同。也不需要用人單位同意與否,直接辭職就行。但是要與新人交接好工作,這是主動離職的情況。下面讓本站小編為您解釋一下試用期離職手續的辦理。

一、你想在試用期離職,只需要提前3天以書面形式向用人單位勞動人事部門遞交試用期離職信,不需要徵得用人單位的同意。需要辦理離職手續。試用期辭職提3日通知用人單位,遞交手籤辭職報告,工作交接完畢後辦理離職手續即可。具體辭職流程如下:

1.提前3天遞交手籤辭職報告給直接領導;

2.直接領導批准後轉交人事部,人事部轉交財務部備案;

3.試用期若交社保、公積金的,需辦理停保、公積金封存等手續,辦理結束後和離職證明等整理成離職資料;

4.交接工作完畢,公司離職流程結束,到人事部辦理離職手續,核算薪資,領取離職資料;

5.正式離職後,若有社保或公積金等手續需和離職單位人事部溝通辦理,如公積金轉移單用於公積金轉移等。

二、試用期是一種不確定的狀態,用人單位和員工都可以相對容易地解除勞動合同關係,但並不意味著用人單位可以隨意解僱員工。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七條規定:“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你只需要提前三天告知用人單位,不需要用人單位同意與否,直接走人就行。如用人單位扣發你工資,可向勞動仲裁委申請仲裁,再要回來就是了。

三、被動離職的情況。在試用期解除員工勞動合同條件,一般情況多為下面二種情形: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但公司必須有合法的錄用條件和判別不能勝任工作的規定。

四、離職需要辦理如下手續。至少提前一個星期申請。等待人事部將該崗位人員招聘到位。和該崗位新員工進行工作內容交接。籤離職單,由你部門領導和公司跟你接觸的各部門領導簽字確認。自簽字之日起算,正式離職。

五、以上情況,講的是主動離職。主要是你和新員工將工作交接到位即可。另外還有一種情況,即被動離職,被動離職是因為公司或你的個人原因被公司辭退。這種情況,除非公司不給你結工資,否則並不夠資格進行勞動仲裁。程式也跟主動離職一致,除非領導覺得有人可以馬上接受,你可以馬上離職。

總結以上的情況就是試用期離職的手續和步驟。主動離職時如果單位扣發您工資,可以申請勞動仲裁,如果被動離職的情況是個人原因不符合勞動用工條件或是違反勞動紀律等,除非被扣工資,否則不夠資格申請仲裁。若您還有試用期離職需要辦理哪些手續的問題,請諮詢本站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