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終止勞動合同支付補償金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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終止勞動合同支付補償金麼?

現實工作中,我們發現很多時候用人單位在解除與勞動者之間的勞動合同時,往往需要支付勞動者補償金,於是有的人就認為如果是終止勞動合同的話,那麼也可以要求單位進行補償。那到底單位終止勞動合同支付補償金嗎?我們一起在下文中進行了解。

一、終止勞動合同支付補償金嗎

由於《勞動法》沒有明確規定終止勞動合同支付補償金,所以相當一部分企業認為終止勞動合同不支付補償金,這是不對的。勞動部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38條規定:“勞動合同期滿或者當事人約定的勞動合同終止條件出現,勞動合同即行終止,用人單位可不支付勞動者經濟補償金,國家另有規定的,可以從其規定”。對此勞辦發[1996]243號覆函,做了明確規定,企業終止勞動合同應按國發(1996)77號《國營企業實行勞動合同制暫行規定》第二十三條規定辦理,即“勞動合同制工人因合同期滿終止合同時,企業應當按照其在本企業工作年限,每滿一年發給相當於本人標準工資一個月的生活補助費,但是最多不超過十二個月的本人標準工資”。企業終止勞動合同應按此規定執行。

二、過期終止勞動合同無效嗎

當前,有不少企業逾期終止勞動合同,有的逾期一年多才辦理終止合同手續,這在程式上是不符合規定的,也是無效的。勞部發[1996]354號文第五條規定:“勞動合同的終止時間,應當以勞動合同期限最後一日二十四小時為準”;第十四條還規定:“有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期滿後,因用人單位方面的原因未辦理終止或續訂手續而形成事實勞動關係的,視為續訂勞動合同,用人單位應及時與勞動者協商合同期限,辦理續訂手續。由此給勞動者造成損失的,該用人單位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因此,逾期終止勞動合同是無效的,而且還要承擔一定責任。所以企業終止勞動合同的時間應是合同期限最後一日,手續應制作終止勞動合同四聯單(單位、個人、勞動保險、失業保險各一份)或者行文通知職工本人,同時辦理其它手續。只有這樣終止勞動合同才會有效。

有的企業在精減人員和規範下崗職工時,按照中發(1998)10號《關於切實做好國有企業下崗職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業工作的通知》第三條有關規定對下崗職工終止勞動合同,而在實際操作過程中,他們只限於不與職工續訂合同,而不辦理終止勞動合同其它手續,也不通知職工本人。這裡有兩個原因:一是由於企業管理人員不懂得終止勞動合同的規定和程式,片面認為,只要不續訂勞動合同,就算是終止合同;二是由於企業欠職工工資、集資、保險等數量較大,又無力償付,怕終止合同後職工索要或鬧事,而故意拖著不辦,以作緩兵之計”。事實這種做法只是自欺欺人的短期行為,最終不但解決不了問題,而且為引發勞動爭議埋下了大量隱患。

勞動合同一旦發生終止,那麼當事人之後就不用再實際履行合同內容了,換言之雙方之間的勞動合同也會隨之消滅。此時根據我國相關法律的規定,終止勞動合同支付補償金給勞動者這是應該的,至於補償金的計算,上文也做出了講解,希望對你有所幫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