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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職時與公司簽了勞動合同還要籤轉正手續嗎?

平均工資 閱讀(2.8W)

用人單位在僱傭勞工的時候要與被僱傭者簽訂勞動合同,我國《勞動法》中規定,用人單位可以設定3個月的試用期,試用期內員工不能勝任工作可以解聘,如果可以勝任工作,實習期結束。那麼,在入職後簽了勞動合同還要籤轉正手續嗎?本站來為您解答。

入職時與公司簽了勞動合同還要籤轉正手續嗎?

一、勞動法關於試用期的規定

1、勞動合同期限在三個月以上的,可以約定試用期。也就是說,固定期限勞動合同能夠約定試用期的最低起點是三個月。

2、勞動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三年以下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二個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

3、同一用人單位與同一勞動者只能約定一次試用期

二、試用期和見習期的區別

一般來說,試用期的工資要低於正式錄用時的工資,有些公司按正式錄用工資的70%發放。而且,在試用期內,一般不享有帶薪假期和其他福利待遇等。因此,在試用期內,盡職工作,爭取早日跨越試用期。見習期與試用期是全然不同的概念。見習期專門適用於大中專畢業生,是對剛畢業在轉為國家正試編制之前制定的考核期間。試用期則是針對用人單位和畢業生在簽訂勞動合同時約定的一種考核期限,是隨著勞動法的實施而產生的:試用期內,用人單位理應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試用期工資不能低於當地最低工資;將試用期從勞動合同中剝離,單位簽訂獨立的“試用期合同”是違法的;畢業生在試用期內解除勞動合同,不需要承擔違約責任;續簽勞動合同時,重複約定試用期是違法的。

三、簽了勞動合同還要籤轉正手續嗎

試用期包含在勞動合同期限內,試用期轉正不需要再籤勞動合同。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十九條第四款規定:”試用期包含在勞動合同期限內。勞動合同僅約定試用期的,試用期不成立,該期限為勞動合同期限。”因為試用期的長短與勞動合同期限有關。勞動合同期限三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一個月;勞動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滿三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二個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因此,試用期包含在勞動合同期限內,沒有勞動合同的試用期不成立,故試用期轉正時不需要再籤勞動合同。

簽訂了勞動合同就確立了你和單位的勞動僱傭關係是合法的,有法律保護的。所謂的轉正手續應該是部分單位自己留存的轉正依據,如果已經簽了勞動合同,轉正時是不需要再籤一遍的。